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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企业双方关于合作条件、固定利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6.关于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才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赔偿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一方应赔偿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证据材料表明,双方当事人于1992年11月27日签订合作合同后,于1993年10月28日又签订了一项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内容如下:
  依据1992年11月28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的精神,及考虑到今后合作期内方便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方(即申请人)在提供××市××路32号××酒店大楼首层。第7至12层楼给合作公司使用的基础上,于1993年9月1日再将××酒店的第6层提供给合作公司使用,使用期至2002年2月1日止。
  2.从1993年9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为第6层楼的装修期,在此期间内不计收该楼层的固定利润。从1993年12月1日起至1994年5月1日止,每月由乙方(即被申请人)交给甲方的固定利润额为人民币4万元,即每月15日(遇假日顺延)乙方应交付当月固定利润给甲方。5个月则为人民币20万元
  3.至1994年5月1日起,6楼的固定利润,加入原总合同后,即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固定利润每年按人民币498万元基数以6%的幅度环比递增。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固定利润,每月按当年利润总额1/12于15日前支付。
  4.本补充合同未涉及的条款悉照1992年11月28日签订的总合同和1993年6月16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经查,该补充合同未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合同中的约定,该补充合同尚未生效。
  证据表明,1996年5月9日双方当事人还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固定利润一事签订了一项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和有关补充合同,乙方(即被申请人)支付给甲方(即申请人)固定利润的时间从1993年5月1日起计算,经统计至1995年12月31 日止,乙方尚未支付甲方税后固定利润数为人民币4115231.84元。经双方磋商,同意对尚未支付的4115231.84元从1996年5月起至1997年7月份止,乙方分15个月期,每月期支付274348.79元给甲方;对1996年1月至4月份乙方尚未支付给甲方的固定利润,于1996年5月28日前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乙方可代表合作公司代扣甲方应缴的税金,如乙方严格执行本协议,甲方对已产生的滞纳金不予追收,如乙方违反,甲方有权追收已产生的滞纳金。
  (三)关于合作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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