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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企业双方关于合作条件、固定利润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二、仲裁庭意见



  本案所涉争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方之间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合同中的约定,本案所涉合作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内地律。
  根据证据材料和庭审调查情况及中国内地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庭认定有关事实,并作分析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于1992年11月27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和合作公司章程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合同和合作公司章程于1992年12月2日经××市外经委批准,××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1月11日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作合同和合作公司章程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合作公司于1993年1月30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合作期限为10年。
  合作合同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规定有:
  1.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美食有限公司,在发挥双方合作条件的基础上,以上乘的美食原料和美食理料技术,良好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服务于社会民众,与此同时取得良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饮食、卡拉OK、舞厅。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2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00万元),投资总额为240万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40万美元,流动资金100万美元。
  2.关于合作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
  甲方(即申请人)提供位于××市××路32号原××酒店大楼的地下室、首层、第7、8、10、11、12层楼,大楼电梯有关设备给合作公司使用,但不能作为合作公司资产不能用于抵押和偿还债务。
  乙方(即被申请人)直接投资240万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40万美元,流动资金100万美元。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乙方缴付,缴付的最后期限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后半年内,即1993年7月15日。
  3.关于合作双方的责任
  甲方责任:为办理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负责向城市规划部门。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各项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合作公司装修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给合作公司);负责合作公司经营场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4.关于利润分成
  合作双方对合作公司的经营利润实行税前分配。
  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固定利润后,合作公司当年的所有经营利润为乙方所有。第一年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固定利润为45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起以6%的幅度每年环比递增。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固定利润从1993年2月1日计起。
  5.关于违约责任
  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各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及提供合作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算,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14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1%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1400万元的1%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46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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