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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跃”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二)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由于被申请人解约造成的损失根本不能成立。首先,被申请人提出解约是因申请人出租的船舶吊杆误述,航速达不到要求,甚至连基本的海图在船上都未备齐,国籍证书过期等一系列足以损害到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而提出解除合同的,故被申请人提出解约不属于违约行为,理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与申请人意思表示是一致的,根据申请人的举证,早于被申请人提出解约的2001年3月12日,申请人已与案外人达成新的租约。因此被申请人提出解约亦完全符合申请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应作为违约处理。
  第三,申请人与案外人所达成的租约日租金为3850美元,比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原租约的租金要高,因此被申请人提出解约也没有给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船舶状况的指责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试图以船舶本身存在的缺陷来说明其没有违约,并甚至将违约责任推给申请人,可是却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申请人的违约行为。
  (1)对吊杆的描述问题,船舶规范并没有误述,只是租家缺乏基本的船舶常识,未能看懂规范中对吊杆的描述。
  (2)对船舶航速的要求,规范中确实有船舶航速一项,但船舶在海上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风和流对船舶航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规范中的船舶航速是在特定的风力状态下的静水中的速度,在海上有一定范围的误差是很正常的。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每日船报,申请人详细地进行了统计和测算,船舶在海上的平均速度达到11.76节,比规范描述的数字仅低了2%,完全属于正常误差,如果要求分毫不差,显然是强人所难。
  (3)海图的问题实际上是被申请人自己的责任。租家所谓的海图不齐,实际上是其在命令船长开船时没有明确的目的港,作为船东以及代理均无从准备海图,从而导致的延误,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和解协议



  2002年5月14日在仲裁庭的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和解协议
  甲方:山东省××海运公司
  乙方:北京××企业货运有限公司××分公司
  甲乙双方就‘大跃’轮期租合同仲裁一案(包括本诉及反诉)经仲裁庭主持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于2002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甲方美元陆万五千元整($65000),以此了结此案,之后双方就该合同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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