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ch are of the capacity of about…953.tons of fuel,and Capable of steaming,fully laden,under good weather conditions about 12knots on a consumption of about 16. 50tons of best Welsh coal-best grade Diesel oil…
Vessel on her delivery to be ready to receive cargo with clean-swept holds and tight, staunch, strong and in every way fitted for the service…”
2000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跃”轮期租合约,约定由被申请人期租该轮,租金USD4000/天,租期1年。该轮于2000年11月24日15:38时起租,被申请人于2001年3月30日向申请人还船。
申请人认为,根据期租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
1.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算至还船之日被申请人所欠付的租金USD113990.67元;
2.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申请人的租金损失USD35850元;
另外,申请人还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因仲裁所产生的差旅费和代理费。
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双方各自观点如下:
1.所欠租金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2000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跃”轮期租合约,租金USD4000/天,租期1年。该轮于2000年11月24日15:38时起租,之后被申请人支付租金屡屡拖欠,并于2001年3月30日单方无故提出毁约,强行还船。算至还船之日,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租金USD113990.67元。
被申请人认为,涉案的“大跃”轮租约虽然在合同中定明的租金是每日4000美元,然而在2001年1月双方已协议将租金改为每日3700美元,而且这一事实有申请人出具的租金账单为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庭上所说的该账单是申请人的业务人员开错的说法并无证据予以佐证。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租金的计算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未就租金调整一事达成书面协议,操作人员的计算失误是不能作为租金变更的依据的。何况,在被申请人自己事后的扣租金的计算单中,租金的标准也是按USD4000/天计算的,这正说明双方根本就没有就租金的调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租金的标准只能按合同约定的USD4000/天计算。
2.违约导致租金损失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的单方无故毁约,强行还船,造成申请人再次出租“大跃”轮的价格只有USD3850元/天,每天损失USD150元/天,算至原租约结束尚有139天,合计损失USD3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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