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连云港的索赔
申请人认为,本租约第二航次在连云港作业时,由于船上人员希望在国内过春节,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未及时打压舱水,严重影响了港口作业速度,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计13968.85美元,被申请人理应赔偿。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指责船员未及时打压载水导致延误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港口作业安排都是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操纵的,船东所安排的船员也都是持合法有效证件、工作恪尽职责的,所有操作都是按照正规程序和良好船艺进行的,因此不存在任何过失。
4.航速及燃油索赔
申请人称,燃油索赔中的部分已得到了被申请人的确认,如第一航次的921.20美元,第三航次的767.20美元,第二航次的燃油索赔14487.95美元,航速索赔19144.40美元。申请人均依船上电报进行了详细的计算,虽然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计算没有考虑风向、风力等因素,申请人认为这些因素均应由被申请人进行举证,否则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船报来统计,取所有航行天47天计,船舶平均航速为11.76节,比规范只慢了2%,完全属于正常误差之内:FO平均消耗16.9T/DAY,比规范多出0.22T/DAY,47天多耗DO10.34T,按每吨USD280计算,DO增加消耗USD2895.20,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只能索赔该款项。而申请人在多次关于航速和油耗的计算中,只取航速低的和油耗高的,这是不合理的。
二、和解协议
2002年5月14日在仲裁庭的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和解协议
甲方:山东省××海运公司
乙方:北京××企业货运有限公司××分公司
甲乙双方就‘大跃’轮期租合同仲裁一案(包括本诉及反诉)经仲裁庭主持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于2002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甲方美元陆万五千元整($65000),以此了结此案,之后双方就该合同互不追究。
二、双方各自的仲裁申请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各项支出各自承担。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交仲裁庭备查,由仲裁庭据此制作裁决书。
甲方: 乙方:
孙×× 周×
2002年5月14日”
三、裁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现作出如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