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AKA”轮租金差额等争议案裁决书

  (2)承租人于1996年7月2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出租人赔偿因出租人在巴拿马扣押其另一期租船“Hudson Ray”轮船载燃油对其造成的损失52738.87美元。出租人于2000年4月提出本案租金差额仲裁申请。出租人认为,本案仲裁应从1996年7月23日开始,承租人在2年时效期间提起反请求仲裁,出租人的租金差额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时效期间。仲裁庭认为,在认定出租人的租金差额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时效期间的问题时,需考虑本案仲裁是从何时开始,是从承租人反请求仲裁申请之日即1996年7月23日开始,还是从出租人租金差额请求仲裁申请之时即2000年4月开始。
  仲裁庭多数意见认为,伦敦仲裁的争议、承租人反请求争议、本案出租人租金差额争议,产生于同一个租船合同,但各案争议的问题不同,仲裁程序亦按各案的程序进行。经查,双方当事人对出租人提出租金差额仲裁申请以前发生的下列事实并无争议:
  (a)1996年7月23日,承租人提出反请求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7月25日向出租人发出仲裁通知,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0天内选定仲裁员,45天内提出答辩,20天内同承租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1996年9月9日,出租人致传真给仲裁委员会,称其已收到仲裁委员会7月25日通知及所附材料,希望在以后14天内提出答辩,表示不接受通知并保留权利,要求仲裁委员会告知承租人的联系方式。1996年9月11日,仲裁委员会将承租人的地址、电话、传真告知出租人。
  (b)1996年8月19日,出租人向巴拿马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法院对出租人租金差额争议作出简易判决,该法院于1996年10月30日裁定其对该案实体问题无管辖权。出租人不服巴拿马海事法院的裁定,向巴拿马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巴拿马最高法院于1999年11月8日下达了维持巴拿马海事法院裁定的判决。
  (c)巴拿马最高法院的判决于1999年11月8日下达后,出租人于1999年11月23日传真至仲裁委员会称:出租人船舶经理人于1996年9月11日收到仲裁委员会关于承租人已经提起仲裁的通知,向其反请求因扣押燃油所造成的损失52739.87美元;出租人当时确认收到1996年9月9日的通知,但对此未予接受,此后再未收到仲裁委员会关于程序的进一步消息;此后,出租人申请巴拿马海事法院判决出租人租金差额请求的实体问题,直到1996年11月,该法院裁定无管辖权,上诉后,巴拿马最高法院于1999年11月8日下达了维持巴拿马海事法院裁定的判决;现去函不仅询问承租人仲裁申请的目前情况,而且请求仲裁委员会现在处理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自从收到承租人申请仲裁的通知后,出租人再未被通知本案的进一步进展,出租人设想该案中止了程序,现在希望使其请求有所进展,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请告知出租人是否需要向仲裁委员会重新提出仲裁申请,还是允许出租人恢复(reactivate)并参加承租人原来的仲裁。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29日复电出租人称:承租人于1996年7月23日已经提出仲裁申请,反请求出租人赔偿错误扣押燃油所造成的损失52739.87美元,仲裁委员会已于1996年7月25日将仲裁通知发送给出租人。由于仲裁委员会一直未收到出租人的答复,该案的仲裁程序自此已经搁置起来(Stayed)。如果你们希望将与承租人的争议提交仲裁并恢复(reactivate)承租人的反请求仲裁程序,需要重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又一次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寄给出租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