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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轮租金差额等争议案裁决书

  (2)出租人反请求仲裁是中止而不是被驳回。
  出租人申请在巴拿马解决本案实体问题,但程序很慢,出租人积极进行巴拿马的程序,直到向巴拿马最高法院上诉败诉之时。出租人希望持有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巴拿马海事法院审理本案争议。承租人为了对抗巴拿马海事法院的诉讼,在北京提起反请求仲裁,虽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索赔请求,但承租人并未推进北京仲裁,如果承租人推进北京仲裁,出租人必须进行答复以保护自己,承租人未提出要求,出租人不必答复仲裁请求,出租人也未收到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程序的通知。直到出租人在巴拿马法院的上诉于1999年5月3日败诉后,出租人于1999年11月8日通知了承租人,出租人采取措施继续本案的仲裁。1999年1月23日,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致传真予仲裁委员会,询问为使该案继续进行,出租人需要如何做。仲裁委员会答复称,该案已经中止,如果要继续仲裁,需要重新提出申请,但未说明该案已被驳回或承租人不再继续仲裁,因此出租人才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出租人认为,该案仲裁是中止,而非被驳回。
  3.本案应适用英国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承租人援引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认为根据法律冲突规则,应适用中国法来确定本案租船合同的适用法律。出租人认为,应适用英国法来确定本案租船合同的适用法律:
  (1)双方当事人在伦敦已经进行过一次仲裁,那次仲裁的争议与本案仲裁的争议产生于同一租船合同。那次仲裁中适用了英国法,承租人表示其余争议应适用英国法。
  (2)本案租船合同是Howe Robinson Shipbrokers与Matheson Shipbrokers两经纪人在伦敦洽商的,而该两经纪人本部在伦敦。
  (3)船合同和前期洽商使用的语言为英语。
  (4)出租人为外国人。
  (5)仲裁庭中有一人为英国人,仲裁庭熟悉英国法。
  (6)本案争议如适用中国法,将对出租人产生明显不公正,出租人将被剥夺补救措施,本案的实体问题将不再审理。
  (7)这种不公正的结果是由于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选择了对其最有利的仲裁地点。
  (8)承租人在本案仲裁中适用了英国的判例法来支持其主张。
  (9)船舶在中国交船并不重要,租船合同允许船舶在多个港口装卸货物,船舶实际上也是在多个港口装卸货物。

二、仲裁庭意见



  经审核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陈述意见和证据材料,仲裁庭认为本案需要裁决的问题有四个: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本案合同适用的法律;2.当事人是否选择了本案合同的适用法律;3.中国还是英国与本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4.出租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时效期间。
  1.根据何国法律确定本案合同的适用法律
  本案在中国仲裁,应根据仲裁地中国的法律冲突规则的国内立法,来确定本案合同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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