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1/86)中相关条款如下:
“一、
(二)
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人身伤亡或疾病;
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产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B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迟延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的计算。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经开庭调查和审阅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仲裁庭意见如下:
在船舶碰撞事故中,申请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和承担的责任为:
M1.船舶修理费用 USD7.6万
M2.船期损失 USD9.8万
M3.代“康申”轮船东支付沉船设标费用 USD2万
M4.代“康申”轮船东支付沉船打捞费用 USD43万
M5.补贴“康申”轮船东海事处理费用 USD2万
M6.支付上海港监全部调解费用 USD1万
M7.发生海事处理费用 USD4万
上述7项损失和责任共计 USD69.4万
除法律费用(M6和M7)外,“玫瑰海”轮的碰撞损失为USD17.4万(M1+M2)。
“康申”轮利益方索赔的损失为:
K1船舶损失 USD120万
K2货物损失 USD100万
K3物料损失 USD10万
以上三项合计为USD230万(K1+K2+K3)。此外,由于“康申”轮沉没,要求强制打捞,“康申”轮利益方应承担:
K4沉船设标费 USD2万(注:由申请人代其实际支付)
K5沉船打捞费(扣除船货残值后)USD50万(注:由申请人代其实际支付USD43万并被打捞人接受)
K6海事处理费 USD2万(注:由申请人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