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申请人更改了赔偿请求数额,将请求赔偿额更改为52.96万美元,即被申请人再赔偿申请人16.96万美元及相关利息。具体为:
修理费7.6万美元;
船期损失6.86万美元(9.8万×70%)因冲抵了本应给对方的赔款;
海事调查处理费4万美元;
调解费及调解人员交通费1万美元;
补贴康申轮船东2万美元;
应由对方船东承担的打捞费设标费31.5万美元(申请人承担30%)。
被申请人则认为,如果“玫瑰海”轮和K轮的损失金额分别为:
K方损失:(1)船舶损失120万美元;
(2)货物损失100万美元;
(3)物料损失10万美元;
K方残值:(1)船舶50万美元;
(2)货物100万美元;
(3)物料10万美元;
M方损失:(1)打捞费用43万美元;
(2)修理费用7.6万美元;
(3)船期损失(70%)9.8万美元;
(4)海事调查费用4万美元;
(5)沉船设标费用2万美元;
(6)调解及其交通费用1万美元;
(7)补贴K轮费用2万美元。
而且,如果上述损失及30:70责任比例存在的话,对于“玫瑰海”轮船东之损失的第(4)、(6)及(7)项.应由双方各承担50%,被申请人相应只应承担3.5万美元。
对“玫瑰海”轮船东其他各项之损失,被申请人认为应按船舶保险的理论赔付金额再考虑一揽子协议确定,即:
船东互保协会理论上应赔付:
强制打捞费及设标费USD205万(即船残值USD50万+货残值USD100万+物料残值USD10+打捞费USD43万+设标费USD2万)×30%=USD61.50万。
被申请人理论上应赔付:
(K方损失USD230万+修理费USD7.6万)×30%+船期损失USD9、8万=USD81.08万
被申请人应该在一揽子协议下所承担的赔付比例为:
USD81.08万/(US81.08万+USD61.50万)×100%=56.87%
所以,被申请人认为应对“玫瑰海”轮船东之损失第(1)、(2)、(3)及(5)项的损失赔付:
(USD43万+USD7.6万+USD9.8万+USD2万)×56.78%=USD35.48万
综上计算,被申请人认为应赔付给本案申请人的赔付额为:
USD3.5万+USD35.48万=USD38.98万
二、仲裁庭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