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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海”轮保险金争议案裁决书

  3.关于‘康申’轮本应承担的沉船设标费用贰万美元和事故调解费、交通费等壹万美元,‘玫瑰海’轮船东同意上述叁万美元由‘玫瑰海’轮船东向上海港务监督支付。另外,‘玫瑰海’轮船东向‘康申’轮船东补贴贰万美元,作为事故处理的差旅等费用。
  4.青岛××运输公司提供上述担保和向‘康申’轮船东支付上述五万美元之后,不再承担对船、货和打捞事宜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及责任。
  5.‘康申’轮船东应就货方可能向‘玫瑰海’轮船东提出的索赔负责。
  6.在签署本协议后,双方同意就本案不再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和诉讼。
  7.‘玫瑰海’轮船东向‘康申’轮船东支付的贰万美元,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的30天以内汇入联合海外银行新加坡总部,账号:101-81-21369-2,收款人:KAN KI CHOL。
  8.‘康申’轮船东在收到上述数额后,应出具收据和解除责任的证明文件。
  9.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署之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为准。
  朝鲜××航运公司代表:
  青岛××运输公司代表:
  调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申请人提出,虽然调解协议上没有写上双方船东的责任比例,但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上海港监是按照K轮承担70%、“玫瑰海”轮承担30%的责任比例操作的,对此K轮与“玫瑰海”轮船东双方均无异议。但是调解协议上没有进一步将被申请人作为船舶保险人对此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或数额分清,上海港监也没在事后召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决这一问题。
  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人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了调解协议。但在申请人依据船舶保险条款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只于2000年底赔偿申请人36万美元。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56万美元。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是:
  修理费:7.6万美元;
  船期损失:9.8万美元;
  海事调查处理费:4万美元;
  沉船设标费:2万美元;
  调解费及其调解人员交通费:1万美元;
  补贴KANG SON轮船东:2万美元;
  替K轮船东支付沉船打捞费43万美元;
  即“玫瑰海”轮船东总损失为:69.4万美元。
  为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其再赔付2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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