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绪扬三号”轮租金、船期损失、燃油费和船员劳务费等争议案裁决书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超过船舶规范多耗的燃油费应由申请人承担。仲裁庭还注意到,双方在计算第11—21航次耗油标准时出现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双方在计算船舶进出港时间的依据和方法不同。申请人按机舱日志计算航行时间。港内慢速航行也以海上快速航行同样标准计算其耗油量。而被申请人则依据航海日志计算航行时间,并以海上航行耗油量的一半计算港内航行的耗油量。仲裁庭认为,在计算耗油的问题上,对航行时间的计算,如果机舱日志和航行日志有所不同,应以机舱日志为准。但船舶在港内慢速航行,其耗油标准要少于在海上快速航行。因此,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绪扬三号”轮在第11—21航次多耗燃油费为人民币45080元。
  6.还船时船上的存油款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按市场价格支付还船时船上存油13.24吨的油款。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在其2001年1月5日的反请求申请书中提到“船存燃油13.24吨,即使按合同约定价格,被反请求人应付燃油款37072元”。但2001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其代理词中却将该项反请求调整为人民币51636元。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价格计算的该项反请求予以支持,即申请人应付还被申请人人民币37072元。
  7.反请求金额的利息
  仲裁庭认为对反请求的金额应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其中:第35航次甩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8340元自2000年8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607.23元;还船时船上的存油款人民币37072元自2000年8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人民币1992.75元;第11—21航次多耗燃油款人民币45080元自2000年7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人民币2704.80元。以上利息共计人民币6304.78元。由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
  8.反请求仲裁费、法律费用及证据保全费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共计人民币×××元,仲裁庭认为应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元。其他法律费用及证据保全费,被申请人没能提供证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支付款项综述如下: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租金人民币121362.57元、船期损失人民币77858.44元、还船燃油差额差价人民币37875.60元、船员劳务费人民币14041.96元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人民币13730.84元,共计人民币264869.41元。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第35航次因甩载造成的运费损失人民币28340元、多耗燃油款人民币45080元、还船时船存燃油款人民币37072元,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人民币6304.78元,共计人民币116796.78元。经过折抵,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48072.63元。
  2.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元。申请人已预缴了该笔费用,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本案反请求仲裁费共计人民币×××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元。被申请人已预缴了该笔费用,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元直接支付给被申请人。经过折抵,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元。
  3.本案实际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元。申请人已预缴了该笔费用,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实际费用人民币×××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三、裁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