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上述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因为2000年3月7日至12日,“绪扬三号”轮在申请人所属镇海船舶修造厂航修,在这期间船舶另行加过油。此外,租船合同船舶规范记载本船主机功率为749kw,这只是为了减少港航使费等成本而应付港航行政部门。船舶规范、期租合同同时又载明本船主机型号为8AP43/61—B—IXI,这种主机最大功率都是2000马力,常用功率是1399马力(1029.41kw×1.36),如果按被申请人提出的起租时燃油量为85.3吨倒推,该轮只能跑五、六个航次,根本不能跑完10个航次。
4.期租时船上的85.3吨燃油差价
被申请人称,关于燃油差价问题,在交船时0#柴油市场价为人民币2400元/吨,而合同约定人民币2800元/吨,申请人也利用此点谋取不当利益,赚取燃油差价。因此,申请人应退还85.3吨燃油款的差价人民币34120元。
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提出的燃油差价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5.第11—21航次多耗被申请人的燃油款
被申请人称,根据航行日志,第11—21航次“绪扬三号”轮共航行623.7小时,燃油消耗为196.4吨,耗油标准为314.9千克/小时,而合同约定的耗油标准为260千克/小时。根据《期租合同》第八条第3款“如本船船速减低或耗油增加,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多耗用燃料费用由船东承担”的规定,申请人应偿还被申请人32.2吨燃油款人民币90160元。
申请人称,根据机舱日志,第11—21航次,“绪扬三号”航行时间主机为706.45小时,付机为501.75小时,共耗油194吨,通过计算,耗油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6.还船时船上的存油款
被申请人称,船离大连时船存燃油13.24吨,即使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人民币2800元/吨,申请人也应付还该燃油款人民币37072元。其后,被申请人将索赔金额修改为人民币51636元(RMB ¥3900/吨×13.24吨)。
申请人未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7.反请求金额的利息
被申请人请求,以上6项反请求(合计人民币616623.34元)应从2000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由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此也未提出意见。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拖欠的租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拖欠其最后半期租金计人民币160000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却认为,由于“绪扬三号”没有达到船舶规范的标准,第35和第39航次两次甩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3540元,根据期租合同的规定,应在租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申请人仍有义务赔偿被申请人。
仲裁庭认为,自2000年8月15日08:00时至200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还船期间,被申请人实际租用了“绪扬三号”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29条和“绪扬三号”轮的期租合同第
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该段时间的租金。经查,第39航次甩载是因为被申请人安排的装货量3150吨,大大超过合同船舶规范所规定的2760吨,而不是船舶载货能力不符合规范。至于第35航次,船舶未能完全达到规范要求,甩载13只标准箱,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要求赔偿,而不能以船舶有一个航次不能完全达到规范要求为由拒付租金。据此,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赔偿租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被申请人拖欠租金的金额必须加以核实。经查,被申请人于2000年8月27日致电申请人,正式提出解除期租合同。但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还船的具体时间,据此,仲裁庭认定,2000年8月27日08:00时还船通知到达申请人处。因此,被申请人最后租用船舶的时间应从2000年8月15日08:00时至2000年8月27日08:00时,共12天。其间,自2000年8月25日13:40时至26日19:30时,有1.243天的时间根据港监安检通知进行修理,又根据期租合同第九条第5款的规定,有一天免于扣除租金,超出的0.243天按比例扣减租金。故被申请人仅应支付申请人租金人民币121362.57元(RMB ¥320000元/31天×11.75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