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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扬三号”轮租金、船期损失、燃油费和船员劳务费等争议案裁决书

“绪扬三号”轮租金、船期损失、燃油费和
 船员劳务费等争议案裁决书
 (2001年7月15日 北京)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集团海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00年3月9日签订的“绪扬三号”轮期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0年11月7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0年11月9日受理了上述船舶期租合同争议仲裁案,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仲裁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并要求被申请人按期答辩。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申请人选定杨明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庄玉成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指定叶伟膺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0年12月4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于2000年12月21日向仲裁庭提交了答辩状,并于2001年1月10日提交了海事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仲裁庭分别于2001年2月2日和2001年5月31日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上,双方充分地陈述了各自的主张,进行了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开庭结束后,双方均提交了补充意见和证明材料。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在庭上的陈述,对本案做出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3月9日签订了“绪扬三号”轮的期租合同,合同中相关条款如下:
  “一、船舶规范
  载货吨4100吨 总箱位243TEU
  重箱位舱内20吨×99+甲板15吨×52
  主机立式二冲程80P 43/61—B—IXI
  功率749KW 主机耗油240公斤/小时
  付机HCC—275—500/min
  功率200KW 付机耗油20公斤/小时
  最大航速12.0节 营运航速10.0节
  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上述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应予降低,足以赔偿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二、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
  1.租期:3个月+3个月(租船人选择)
  2.租金:32万元/月
  3.租金支付:合同签字生效后,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定金50%月租金。租金为预付,每30天一期,每期预付30天租金,并准时电汇到船东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一期租金应在签字后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预付半个月,随后每期租金,应在到期后5个银行工作天内支付。”
  “四、交船起租与还船退租
  1.交船日期: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08:00时以前,按租船人指定的并且使船舶能抵达的,始终安全漂浮泊位/锚地按现状交船起租……
  4.在交船时船东将本船按规范交给租船人起租,在还船时租船人按本船交船时的同等状况(自然耗蚀除外)将本船还给船东退租。交船起租与还船退租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检验、量度燃油存量(船方保证吃水差不超过2米),签发检验报告……
  8.租船人在最后一期租金内暂扣双方同意预估还船时的燃油费,剩余的实际费用,在结束合同还船后,在15个银行工作天内,随同租金全部一次结算付给船东。
  9.交船起租时,租船人同意接受船存燃油量,并按约定价格:MGO人民币2800元/MT计算油款付给船东。还船退租时,租船人应尽可能维持与交船起租时相同的燃油量留存在本船,差额部分按交船起租时约定的价格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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