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GO:24500MT ALUMINA IN BULK
2.L/D PORT:1SB LIANYUNGAN CHINA/1SB CARONTE FRANCE
3.LAYCN:02——12SEP,1998
4 FREIGHT:USD1 900/MT FIOST BSS 1/1
13.ANY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上述租船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合同的运输条款和派船履行合同等均是与第二被申请人××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直接磋商的,但是在签订租船确认书时,第二被申请人却使用了第一被申请人××船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签字。
在签订租船确认书过程中,申请人告知第二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船舶应满足卸港CARONTE的要求,即:吃水深度为9.14米时,所能容纳的船长最长为180米;吃水深度为8.23米时,所能容纳的船长为200米。租船确认书签订后,1998年9月2日至17日期间,第二被申请人分别指定了“INCETRANS”轮、“CAPT ALEX”轮、“SUERTE”轮作为本案货物的承运船舶,但由于上述船舶的规范均不能满足CARONTE港的要求,申请人均没有表示同意接受。1998年9月17日,第二被申请人发传真给申请人,将承运船舶定为“LAGOON”轮,并通知船舶预计抵达连云港时间为9月25日。1998年9月18日,申请人确认有条件接受“LAGOON”轮,但第二被申请人应保证船舶能在9月25日前到达装港并可安全靠泊卸港。1998年9月22日,第二被申请人发传真给申请人,称“LAGOON”轮将于1998年9月25日在连云港装货,要求申请人备货,装港代理为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按照第二被申请人的通知,申请人备货24000吨,并办理了有关出口手续。然而,第二被申请人派遣的“LAGOON”轮并未在9月25日装运上述货物,而是在9月28日21:30时驶离连云港。1998年9月29日,第二被申请人发传真给申请人,要求将承运船舶改为“WESTERN FRIEND”轮或替代船,并将受载期展至10月4日。至此,第二被申请人以其实际行动表明了其根本无力也不愿履行租船合同。为减少已遭受的经济损失,申请人于1998年9月30日发传真给第一被申请人并抄送第二被申请人,宣布接受第一被申请人的预先解除合同行为,决定另外寻找新的替代船舶,后申请人将上述货物分别于10月22日至25日装上“OZGUR AKSOY”轮并签发了提单,总共装货数量为22548吨,但与原合同运费相比,申请人多支付了运费188918美元和货物仓储费用人民币98000元。2000年4月12日,申请人发传真给第二被申请人,要求其提供第一被申请人的通讯地址,但第二被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申请人因此认为,第二被申请人就是本案的第一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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