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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漆进出口代理协议争议案裁决书

船舶油漆进出口代理协议争议案裁决书
 (2001年4月13日 北京)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武汉市××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温州××船厂(以下简称被申请人)1996年3月7日签订的“502/275TEU集装箱多用途货船进出口代理委托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0年5月29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0年5月31日受理了上述代理协议争议案。仲裁委员会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要求被申请人按期答辩。
  申请人选定高菲女士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本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5条的规定,为被申请人指定刘书剑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本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指定徐鹤皋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0年6月2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分别于2000年8月8日和2000年11月2日在北京两次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被申请人两次均未出庭。庭上,申请人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申请人根据仲裁庭的要求补交了相关材料。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在两次开庭后分别将开庭情况通报了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2001年3月12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经过修正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01年3月29日对上述经过修改的仲裁申请书进行了答辩。
  本案应于2001年3月21日前作出裁决,但由于案情发生变化,经仲裁庭要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也认为必要,同意将本案审结期限延长到2001年4月30日。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在庭上的陈述,对本案做出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3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WZ001号的“502/275TEU集装箱多用途货船进出口代理委托协议”。代理委托协议中有关内容如下:
  “受托人武汉市××进出口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委托人温州××船厂(以下简称乙方)共同作为建造方,于1996年2月23日与××公司(以下称船东)签订了两艘502/275TEU集装箱多用途货船船舶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外合同)。为保证外合同顺利执行,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4.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
  4.4 船舶建造所需的进口设备、材料,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进口项目的技术谈判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对外签署有关技术协议,甲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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