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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鹰”轮租金、油款、违约损失等争议案裁决书

  关于承租人提出的“华鹰”轮从釜山至厦门的实际航行时间与正常时间不符的问题,仲裁庭查阅了航海日志,认为该轮延迟抵达厦门港的原因是天气恶劣造成的,承租人提出的因恶劣天气造成船舶不能正常航行应予停租的理由和证据均不充分,仲裁庭不予支持。
  (二)违约损失
  本案期租船合同条款第3条规定:“租期船东供船,租船人承租本船,租期9+3个日历月”,由于承租人提前退租还船,使得出租人受到相应的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庭注意到,出租人提交的2000年1月9日航海日志记载:“10:15时与机舱对时对车钟对舵,正常,通知备车,试汽笛,正常。”出租人在第二次庭审中也承认2000年1月9日开始装箱,启动厦门、福州到韩国釜山的下一个租约的营运。仲裁庭认为,减少损失是出租人的义务,因此出租人以2000年1月8日10:00时起算至2000年1月19日15:40时在釜山将船舶交付新租约人止作为违约损失的计算时间是不妥当的。鉴于上述第一条认定的租期计算时间,承租人的违约损失计算时间应自还船之日起算,即1999年12月26日05:09时起算,至2000年1月9日10:15时止,共计14天5小时6分(14.213天)。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损失30557.95美元(2150美元×14.213天)。
  (三)油款
  根据1999年12月9日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签署的《关于抵港起租存油水》的报告,重油存量是33.1吨,轻油存量是25.2吨,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根据期租合同条款第12条“租船人接受交船时船上所有全部油料,在第二期租金支付时一起支付,按船东末次加油价格”的规定,出租人提供了船舶在交付承租人前末次加油的油价证明,重油价格是167.5美元/吨,轻油价格是201美元八吨,仲裁庭对此也予以认可。交船时船上油款计算如下:重油油款是167.50美元/吨×33.1吨=5544.25美元,轻油油款是201美元/吨×25.2吨=5065.20美元。承租人应付出租人交船时船上存油价款共计10609.45美元。
  仲裁庭注意到,出租人提交的航海日志1999年12月26日在厦门港锚区船长对存油量的记载:重油存量是52.33吨,轻油存量是39.25吨,包括船东在釜山添加的轻油40吨,重油40吨,因此承租人实际所剩重油应为12.33吨,轻油-0.75吨(欠船东0.75吨)。仲裁庭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出租人提交了1999年12月21日在韩国釜山港加油的证明,加重油40吨,油价每吨为161美元,加轻油40吨,油价每吨237美元。仲裁庭对此也予以认可。鉴于上述第一条关于租船时间的分析,还船时船上存油价款的计算也应以1999年12月26日为标准,计算方式如下:重油油款161美元/吨×12.33吨=1985.13美元,轻油油款237美元/吨×(-0.75吨)=-177.75美元。出租人应付承租人还船时船上存油价款共计1807.3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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