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船舶油漆购销合同争议案裁决书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申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22)其他条款
  丙、所附‘技术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货款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其向温州××船厂共交付了总价为537433.60德国马克的货物,而被申请人只支付了396576.14德国马克和人民币5661.15元,还有140734.41德国马克的货款未能如期支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货款共计140734.41德国马克,以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6456.09德国马克,并要求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及申请人为办案支出的仲裁费、律师费和差旅费。
  双方争议问题: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合同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上述“解释”中的“法律”应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本案所涉合同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但由于该合同法没有对委托合同作出规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本案所涉合同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因此,本案合同应直接约束作为委托人的温州××船厂和申请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