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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通”轮集装箱灭失索赔争议案裁决书

  赔偿金额    4000美元
  申请人请求金额 4000美元
  双方的主张:
  申请人提出,申请人虽以航海过失拒赔,但索赔人聘请了律师并坚持要求申请人赔偿。考虑到如起诉到法院,申请人需证明海损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龙通”轮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所致,同时还需证明“龙通”轮的适航状态。由于“龙通”轮的值班驾驶员已辞职,收集证据有相当困难。再者,由于“龙通”轮船东的不配合以及进行诉讼势必产生更大的法律费用和支出。因此,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以及避免赔偿更高金额的风险,申请人同意以较小的比例来解决该索赔案。
  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无和解证明,无免除责任书,无付款凭证,不能证实损失发生不应获得补偿。
  仲裁庭意见:
  经查,此提单货方的索赔文件见于仲裁申请书附件,其后有延长诉讼时效至1999年8月2日的函件。货方的解除责任书见于申请人2000年4月10日仲裁代理词(之五)的附件。但是,卸货港所在国德国并未废除航行过失免责的法律,以相当于索赔额大约35%的金额诉前和解,应属偏高,被申请人只应作小部分的补偿。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补偿1500美元。
  8.提单号    6677
  索赔人     The Tokio Marine And Fire Insurance Co Ltd
  索赔金额    33128.40美元
  解决方法    和解
  赔偿金额    5000美元
  申请人请求金额 5000美元
  双方的主张:
  申请人提出,申请人虽以航海过失拒赔,但索赔人聘请了律师并坚持要求申请人赔偿。考虑到如起诉到法院,申请人需证明海损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龙通”轮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所致,同时还需证明“龙通”轮的适航状态。由于“龙通”轮的值班驾驶员已辞职,收集证据有相当困难。再者,由于“龙通”轮船东的不配合以及进行诉讼势必产生更大的法律费用和支出。因此,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以及避免赔偿更高金额的风险,申请人同意以较小的比例来解决该索赔案。
  被申请人认为,该案无索赔证明,无拒赔证明,对方未起诉,无法证明有和解的必要。不应获得补偿。
  仲裁庭意见:
  经查,此提单方的索赔文件见于仲裁申请书附件,其后有延长诉讼时效的说明。但是,卸货港所在国日本并未废除航行过失免责的法律。诉前和解金额偏高,被申请人只应作部分的补偿。
  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申请人2000美元。
  9.提单号    4146
  索赔人     Aristo Trading及保险人
  索赔金额    54568.80美元,利息和费用
  解决方法    阿联酋迪拜法院判决
  赔偿金额    成功拒赔
  申请人请求金额 律师费2609.55美元
  被申请人同意补偿。
  仲裁庭意见:
  双方意见一致,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申请人2609.55美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应当获得的补偿金额合计为171885.22美元,扣除已经从“闽达”轮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获得赔偿的39481 41美元,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补偿132403.81美元。
  (三)被申请人还应支付上述补偿金额自200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年利率为7%的利息。
  (四)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但申请人未提供律师费的数额及证据,仲裁庭对此不予考虑。
  (五)本案仲裁费为×××美元,申请人承担60%,即×××美元;被申请人承担40%,即×××美元。双方因指定仲裁员而各自缴纳的实际费用人民币×××元,由各自承担。

三、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32403.81美元,并加计从200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年利率为7%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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