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该案已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可以以航海过失来进行抗辩,但需证明海损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龙通”轮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所致,同时还需证明“龙通”轮的适航状态。由于“龙通”轮船东的不配合以及进行诉讼势必产生更大的法律费用和支出。因此,按索赔金额的25%来解决,避免了赔偿更高金额的风险。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货方的诉状,所谓“该案已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缺乏证据;申请人抗辩不适当,不应获得补偿。
仲裁庭意见:
查申请人1998年6月1日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函附件中包括了该提单项下的起诉状,申请人1999年7月19日补充意见附件中的Receipt and Release中也提到货方将申请法院撤销诉讼。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和解尚属合理。
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申请人10400美元和律师费3421.70美元。
5.提单号 7169/7983/7991和8017/8009/7177
索赔人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
索赔金额 分别为245238.04美元和31036.76美元
解决方法 在美国法院起诉后和解
赔偿金额 41440.35美元
申请人请求金额 41440.35美元
双方的主张:
申请人提出,该案已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可以以航海过失来进行抗辩,但需证明海损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龙通”轮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所致,同时还需证明“龙通”轮的适航状态。由于“龙通”轮船东的不配合以及进行诉讼势必产生更大的法律费用和支出。因此,按索赔金额的小部分来解决,避免了赔偿更高金额的风险。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已经勤勉抗辩,未聘请当地律师进行积极抗辩,又未事先通知被申请人和解方案,故不应获得补偿。
仲裁庭意见:
此案涉及提单较多,货方索赔金额较大,和解解决的赔偿比例不高,但考虑到每票提单的案情和抗辩理由相同,抗辩的费用不会按索赔金额比例增加,故和解金额略为偏高。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补偿25000美元。
6.提单号 6511
索赔人 Federal Insurance Company
索赔金额 80939.10美元
解决方法 在美国法院起诉后和解
赔偿金额 6808.19美元
申请人请求金额 6808.19美元
双方的主张:
申请人提出,该案已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可以以航海过失来进行抗辩,但需证明海损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龙通”轮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所致,同时还需证明“龙通”轮的适航状态。由于“龙通”轮船东的不配合以及进行诉讼势必产生更大的法律费用和支出。因此,按索赔金额的小部分来解决,避免了赔偿更高金额的风险。
被申请人认为,两份“UNDERWRITER''S RELEASE”中所列提单号不一致,均经公证,又无合理地说明错误原因和理由的证据,应当视为举证不足,不应获得补偿。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指出的提单号不同而其他内容相同的两份经公证的“UNFERWRITER''S RELEASE”,前者签于2000年4月7日,后者签于2000年4月24日。前者所列提单号7169已列入同日所签的另一份“UNDERWRITER''S RELEASE”(见上5),应属错误而不予考虑。此票货物的6511号提单和起诉状分别见于仲裁申请书和申请人1998年6月1日函附件,2000年4月24日的“UNDERWRITER''S RELEASE”手续并无缺陷。本项索赔以小部分金额和解解决,尚属适当。
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6808.19美元。
7.提单号 5085
索赔人 Gerling & Konzern
索赔金额 25461.73德国马克
解决方法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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