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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发”轮运费争议案裁决书

“东发”轮运费争议案裁决书
 (2000年4月20日 北京)


  申请人海南××海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公司北京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9年8月13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运费、绕航费、申请人替被申请人垫付的费用共计110579.59美元,后在开庭时申请人又将上述金额更改为113945.72美元。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8月25日受理本案,并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申请人选定胡正良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李玉泉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3条的规定指定高隼来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1999年9月20日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本案于1999年11月29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上,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双方按仲裁庭要求补交了相关材料。
  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及其在庭审时陈述的意见,依法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条款如下:
  “3)华北一南美航次
  装/卸港口:华北3个安全港口/泊位/3个南美安全港口。
  回返航次
  由承租人选择的南美2个安全泊位/港口/2个中国安全港口。承租人应保证所有挂靠港口对于船舶的驶入。装载、卸载及驶离都是安全的。”
  “5)运费率:中国一南美航次包船运费共270000美元,回返航次包船运费210000美元。出租人不负责装卸、积载、平舱费用。”
  “6)运费支付:如果提单上标明‘运费预付’,运费应当在装货完成后,在提单在装港签署或发出之日起10个银行工作日内100%支付。”
  “13)仲裁: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适用中国法律。”
  以下两条为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后加手写条款:
  “18)所有装/卸港口按地理顺序。”
  “19)由于承租人改变装/卸港中的其中一个港口,承租人同意支付出租人绕航损失66430美元。”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运费270000美元在扣除佣金10125美元、被申请人已付3笔运费共计226439.26美元及被申请人替申请人的还款1995.16美元后的余额31440.58美元。对此,被申请人没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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