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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威”轮救助报酬争议案裁决书

  (ⅰ)船舶费用:“烟救14”轮(功率1940千瓦)从3月19日05:35时备车起航去救助现场至3月22日11:35时返回荣城救助站,共航行19.50小时,费用为人民币13618.80元;停泊58.50小时,费用为人民币25875.7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9494.52元。
  (ⅱ)人工费:参加救助的救助总指挥、救助现场指挥、现场副指挥。救助工程师和救助专家各一名,参救时间各一天。救助总指挥、救助现场指挥。现场副指挥的人工费比照潜水指挥长为每人人民币393.60元/日,计人民币1180.80元;救助工程师和救助专家的人工费为每人人民币310.80元/日,计人民币611.60元。人工费合计人民币1792.40元。
  (ⅲ)救助方损失:“烟救14”轮在救助过程中,右舷护舷材3.5米撞坏,右舷会议室舷墙5平方米凸进,里面舷墙3平方米变形,右舷艇甲板栏杆2.3平方米碰坏;8寸尼龙缆绳3根绷断,损失及修理费估计为人民币38600元。
  以上费用为直接费用,总计人民币79886.92元。另按全部救助费用的50%加上救助风险费计算,救助费用为人民币119 830.38元。
  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述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仲裁庭基本予以认定。
  经查,“烟救14”轮建造于1981年12月,价值:约人民币6500000元,航区:无限航区,总长:59.55米,柱间长:54.00米,型宽:11.60米,型深:5.70米,满载前/后吃水:3.75/4.25米,空载前/后吃水:3.52米(平均),满载排水:1472吨,续航力:7200海里,总吨位:980.28吨,船员定员:37人,柴油主机:8NVD48A-2U型1320匹×2台,主机千瓦×台数:970×2,主机转数(转/分):428,发电机功率(千瓦/台):90×3,系柱拖力:21.50吨。
  又查,“德威”轮建造于1974年12月,船籍港:潍坊,船舶总长:105.57米,两柱间长:98.60米,型宽:16.33米,型深:8.40米,总吨位:3931,净吨位:2201,满载排水量:6533吨,空船重量:2000吨,航区:近海。
  基于上述事实,仲裁庭认定,申请人救助时,“德威”轮及其所载货物确实存在危险,主机、辅机发生故障,难船停电并走锚,无法起锚重抛,难船完全失控,海况气候恶劣,偏北风8级,阵风9—10级,大到巨浪、巨涌,遇险信号因停电又无法显示,存在潜在不测的险情,这时难船处于走不了、停不得的状态,船员极度恐慌,准备弃船,情况危急。在此情况下,救助人的救助船舶出动迅速,救助及时,措施得当,防止了难船进一步损坏和弃锚的损失,并为救助难船而花费了救助费用,根据救助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应综合考虑的各项因素,本案救助报酬总额为人民币514150元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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