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 FENG YOU 8”轮滞期费争议案裁决书
(1999年9月6日 北京)
申请人福建××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钦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1998年10月31日签订的航次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9年4月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LIANFENG YOU 8”轮滞期费人民币310426元及其利息,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5月13日受理本案。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63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仲裁委员会在立案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仲裁通知并附寄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要求双方当事人按期指定仲裁员。同时,仲裁委员会还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被申请人,要求其按期答辩。
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于1999年6月7日指定叶伟膺先生担任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7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交了答辩书及附件材料。1999年7月13日仲裁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仲裁答辩书及附件材料发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1999年8月12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提出将仲裁请求中的滞期费金额修改为人民币298178元。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18条的规定,同意申请人对仲裁请求进行的修改。
仲裁庭于1999年8月19日在北京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未派代表或代理人参加庭审。庭上,仲裁庭对本案的事实问题进行了调查,申请人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审结束后,仲裁委员会将庭审情况通报了被申请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第41条的规定作出缺席裁决。
一、案情及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8年8月31日签订了“LIAN FENG YOU 8”轮航次运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提供“LIAN FENGYOU 8”轮为被申请人从曼谷至钦州承运糖蜜。合同中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货物名称:糖蜜(MOW)
数量:5000吨(超过5000吨按实装量计算)”
第六条:“装卸时间及滞期费
1.装卸时间:装港每小时130吨/卸港每小时85吨,若因货油泵压力不足造成滞港,甲方(申请人)承担。若乙方(被申请人)使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乙方应按每天人民币28000元支付滞期费;其中,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以上滞期费应于卸货后5天之内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