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双方于1999年3月5日签署的《“苏育”轮期租给青岛海运结算清单(部分)》,仅仅是双方对租期内有关租金、燃油及其他费用的结算,并不能说明申请人放弃了对被申请人违约退租的索赔权。
2.申请人遭受的违约损失56387.50美元。
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退租行为,导致申请人的“苏育”轮从1999年2月15日01:00时开始停租,直到3月8日17:30时才找到新的租家,停租时间达21.6875天,每天租金仍应按与被申请人约定的日租金2200美元计算,为47712.50美元,再加上日耗轻油2.50MT(单价160美元/MT),油耗损失为8675美元。因此,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违约退租损失合计为56387.50美元。
3.本案原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关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1.航速不足造成的时间损失为营运损失人民币365107元。
虽然租约中规定“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件规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予以降低。”但双方在租约履行期内没有就降低租金问题达成协议,因此,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因航速不足造成的时间损失。但是,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要求按一个航次的营运收益人民币365107元作为时间损失的赔偿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时间损失赔偿额应当按损失的时间乘以每日租金计算,即16368美元(2200美元×7.44天)。
2.箱位损失人民币88584元。
根据上述五的理由,申请人应赔偿因箱位不足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9901航次,被申请人撤载18个集装箱,损失运费收入及码头堆存费人民币28338元,应由申请人承担。鉴于被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9902航次和9903航次是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装货不足,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明其这两个航次的损失,因此,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9902航次和9903航次的箱位不足损失不予支持。
3.双方3月5日协议中的欠款513.68美元。
根据双方1999年3月5日的租金及油款计算清单,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513.68美元。
4.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70%,即人民币14000元,被申请人承担30%,即人民币6000元。被申请人提出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
(三)根据上述意见(一)中2的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56387.50美元;根据上述意见(二)中 1、2、3项的认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16881.68美元,人民币28338元(折合3414.22美元),合计20295.90美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扣减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36091.60美元。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36091.60美元的同时,应加计从1999年3月9日(申请人于1999年3月8日找到新租家的第2天)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年利率为7%的利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