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租船合同约定的船舶“WELLCOM”轮于1997年4月13日交付给被申请人以后,在被申请人营运的过程中,因航行途中出现故障在新加坡维修,由于无力支付维修费和拖欠船员工资而滞留于该港,其后被新加坡法院扣押,并于1998年5月7日被公开拍卖,致使申请人失去其所有的船舶。根据租船合同第六条第7项,因船舶年检、坞检、特检等原因造成船舶进厂修理,其时间和费用由承租人负责,而船舶和设备的维修则属于承租人的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第六条第4项,支付船员工资亦属于承租人的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就船舶被拍卖而使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从拍卖“WELLCOM”轮的价款中所得的金额仅为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作为该轮抵押权人就申请人的债务受偿的32844.45元坡币,扣除律师费用后净得20488.53元坡币。仲裁庭考虑了“WELLCOM”轮的船舶规范和保险金额,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WELLCOM”轮被拍卖造成的损失赔偿46万美元并无不当,故予以认定。
4.被申请人支付租金的责任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付的租金,是计算到1998年8月底为止的数额。鉴于船舶已于1998年5月7日被拍卖,而被申请人对此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经认定如上,故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到
1998年5月7日为止的租金,具体计算如下;
租船合同约定租金起算日为1997年4月20日,到1998年5月7日共计1年17天,即382天,被申请人共应支付租金496600美元(382天×1300美元),已支付92000美元,尚欠404600美元。
5.关于申请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美元
申请人未充分说明此项费用损失的具体情况,也未提出相应的支付凭证,故仲裁庭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6.引起本案争议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仲裁费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付因“WELLCOM”轮被拍卖而使申请人遭受的损失46万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租金404600美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数除以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元冲抵外,被申请人还应向仲裁委员会缴付人民币×××元,并向申请人补偿其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元;
4.以上1至3项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45天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