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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明”轮集装箱及箱内货物丢失争议案部分裁决书

二、仲裁庭意见



  “CCA”中与争议有关的条款规定:
  第3条:“天津××公司应保证提供舱位并在其船上接受委托人自新港到香港、新加坡、日本或釜山的出口载货集装箱,以便转运至EGH(第一申请人)或委托人的代理人包括代理人转托运的代理人所安排的目的港。”
  “天津××公司保证并使其香港、日本或釜山的代理人保证谨慎地将委托人的出口载货集装箱交付给在香港的EGH(第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在新加坡、日本或釜山的代理人,以便顺利地作出转船安排。”
  第8条:责任和赔偿
  “天津××公司应赔偿并使EGH(第一申请人)或委托人不承担EGH(第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因天津××公司根据本协议占有或保管货物期间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货物灭失、损坏、迟延或错误交付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但这种灭失、损坏、迟延或错误交付直接归因于EGH(第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其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的重大疏忽或故意行为除外。
  “尽管本协议或天津××公司的运价表、繁式或简式提单中有相反规定,或参加人之间的潜在协议或法规或公约有相反规定,天津××公司同意其对EGH(第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因本协议而产生的索赔所承担的责任,均不低于EGH(第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因天津××公司违反本协议而对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天津××公司同意赔偿并使EGH(第一申请人)或委托人不承担因天津××公司违反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索赔……”
  第9条:首要条款
  “协议各方约定,本协议适用1924年8月25日布鲁塞尔国际会议通过经1968年的布鲁塞尔议定书修订的海牙规则以及任何包括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在内的使该规则强制适用于本提单的立法,其规定应被认为并入本协议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除管辖、责任和赔偿条款外,此协议不应被视为本协议各方放弃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权利和免责或增加的责任。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亦适用于EGH(第一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货物和集装箱装上天津××公司的船舶以前和卸下天津××公司的船舶以后,但应以集装箱和货物在该期间确在天津××公司的实际掌管之下。”
  (一)关于集装箱箱内货物损失
  仲裁庭认为,根据“CCA”第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保证并使其香港的代理人保证谨慎地将申请人出口的载货集装箱交付给在香港的第一申请人。“CCA”附录1载明新港至香港间的20英尺的于货集装箱的运费为550美元,条件是集装箱堆场至集装箱堆场。被申请人按该费率收取了14只载货集装箱的运费,应该在香港的集装箱堆场将14只载货集装箱交付给第一申请人。该附录构成“CCA”的一部分,应该认为,当事人协议的货物运输期间为集装箱堆场至集装箱堆场。在载货集装箱按约定在香港集装箱堆场交付给第一申请人以前而在卸载的驳船上丢失,应当认为载货集装箱是在被申请人作为承运人的掌管期间丢失的,被申请人作为承运人从而没有履行其在香港将载货集装箱交付给第一申请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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