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晴川4号”轮租金及油款争议案裁决书

一、案情与争议



  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5月4日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1条:“租期:出租人同意出租、承租人同意承租船舶,自交船之时起6个月+3个月,由承租人选择。”
  第10条:“租金率/还船区域和通知:承租人租用该轮应按每日2200美元的费率支付租金……”
  第45条:“仲裁: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定期租船合同受中国法律调整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双方当事人1998年5月11日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附加条款(Rider Clause)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2条:“油水价格和数量:……交船时,船上船用汽油约为15公吨,中燃油约为70公吨。还船时,船上存油量与交船时船上存油量大体相同。交还船时油价相同,中燃油每公吨120美元,船用汽油每公吨230美元。”
  第3条:“加油;加油由承租人安排并由承租人支付费用,除非为出租人的项目加油。”
  第5条:“提单的签发:在任何情况下,提单均应载明承运人为承租人,承租人应对货物损坏负责,并应根据提单负责。承租人不得使用出租人的提单。尽管如此,本款并不解除出租人/船长根据本租船合同有关准据法应负的职责和责任”。
  第14条:“租金应于每15天预付一次,另加电报费每月300美元首期租金应于交船后5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船上存油款应于交船后10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支付全额租金,出租人可以通知船长停止装卸货物,船长可以停止装卸货物。承租人应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双方当事人因“晴川4号”轮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及油款发生争议。
  (一)租金及油款问题
  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于1998年5月23日14:45时在鲅鱼圈港锚地将“晴川4号”轮交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998年6月26日07:30时在曼谷港卸货完毕时还船,租期为33.69天,根据租船合同第10条规定的租金率每天2200美元计算,租金应为74118美元。
  申请人还提出,交船时船上存燃油116.96公吨,还船时船上存燃油122公吨,其中申请人加燃油90公吨,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燃油84.96公吨(116.96-122+90),根据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第2条的规定;燃油款为10195.20美元(12美元×84.96公吨);交船时船上存柴油44.30公吨,还船时船上存柴油35公吨,其中申请人加柴油 30公吨,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柴油39.30公吨(44.30-35+30),根据租船合同附加条款第2条的规定,柴油款为9039美元(230美元×39.30公吨)。燃油款及柴油款合计19234.20美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