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申请人否认应由其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油款的另一个理由是:《“皖如”轮53航次TCT租金处理协议》是由双龙货运代理公司郭××先生与申请人签署的,与被申请人无关。仲裁庭认为,基于以上第2点所述理由,郭××先生在本案租约上签字应当认定为是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该租约上签字,其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样应当认定为是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签字,被申请人事后否认该协议,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意见,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是本案租约项下的承租人,被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油款。
(二)租金及油款问题
1.租金
经查该轮在装港大连的准备就绪通知书和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该轮于1997年3月16日06:50时到达大连港锚地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经查由Seacom Shipping Limited出具的该轮在吉大港的事实记录,该轮于1997年5月5日16:30时在吉大港卸货结束。仲裁庭认为,根据本案租约第3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于该轮到达大连港之时交船,被申请人应于该轮在吉大港卸货结束引水员离船之时还船,申请人自1997年3月16日06:50时起算租期,于1997年5月5日16:30时结束租期,并无不当,租期计50天9小时40分(50.4028天)。该轮在大连港修船1天、在吉大港因吊杆故障停工8小时30分、在吉大港因吃水问题延误2天,合计应停租3天8小时30分(3.3542天)。被申请人实际租用该轮47.0486天(50.4028天-3.3542天)。按本案租约第10条规定的租金率每天4000美元计算,租金为188194.40美元,扣除租约规定的3.75%佣金7057.29美元后,被申请人应付租金181137.11美元。被申请人已分三批支付租金57250美元、58750美元、人民币248400元(折合30000美元),合计146000美元。被申请人应付租金181137.11美元减去已付租金146000美元后,被申请人尚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35137.11美元。
2.油款
申请人提出,交船时船上存燃油177.30吨,申请人添加燃油100.43吨,还船时船上存燃油165.73吨,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燃油112吨,燃油价每吨160美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燃油款17920美元;交船时船上存柴油118.20吨,还船时船上存柴油100.35吨,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柴油17.85吨,柴油价每吨220美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柴油款3927美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燃油款和柴油款合计21847美元。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该笔油款已在申请人与郭××先生1997年6月6日签署的《“皖如”轮53航次TCT租金处理协议》中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该笔油款数额予以认可。
根据上述意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及油款合计56984.11美元。
三、裁决
1.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之日30天内向申请人付清租金及油款56984.11美元,及其自1997年6月7日至实际支付日年利率为7%的利息。
2.申请人未提出其为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的数额及有关凭证,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不予考虑。
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已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元,应退还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的预缴仲裁费,即作为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以上第1项所列款项时,应向申请人加付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