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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如”轮租金及油款争议案裁决书

  第28条:“仲裁;本租约下发生的一切争执应在北京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佣金:总计3.75%。”
  双方当事人因“皖如”轮定期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租金及油款发生争议。
  (一)租金及油款问题
  申请人提出,1997年3月7日,被申请人的代表郭××与申请人的代表胡××签署了《“皖如”轮TCT租约》,申请人加盖了“安徽××运输公司”的印章,被申请人加盖了“中国××进出口公司业务一部”的印章。租约签订后,申请人于1997年3月16日06:50时在大连港将“皖如”轮交给被申请人,从大连港装载水泥熟料运往孟加拉国吉大港,被申请人于1997年5月5日16:30时在吉大港卸货完毕时还船,被申请人拖欠租金35637.11美元,拖欠油款21847美元。申请人曾多次派人和去函向被申请人追索,被申请人虽口头答应支付,但至今未予支付。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1.租金
  申请人提出,自1997年3月16日06:50时交船之时至1997年5月5日16:30时还船之时,该轮租期为50天9小时40分(50.4028天),扣除该轮在大连修船、吉大港吊杆故障、吉大港吃水问题延误的停租时间合计3天8小时30分(3.3542天)后,按租约第10条规定的租金率计算,被申请人应付租金为188194.40美元[4000美元×(50.4028天-3.3542天)]。被申请人在还船前分别于1997年4月7日、4月14日支付租金57250美元、58750美元,合计116000美元。租约第10条规定第一期租金为120000美元,被申请人少付的租金4000美元可视为第一期租金的3.75%佣金,被申请人已经支付116000美元,可视为已经支付120000美元。截止于还船时,被申请人仍欠租金68194.40美元(188194.40美元-120000美元),该金额扣除3.750%佣金2557.29美元后,被申请人欠付租金65637.11美元。还船后,被申请人又于1997年8月27日支付人民币248400元,按汇率8.28折算,计30000美元。据此,被申请人尚欠租金35637.11美元。
  2.油款
  申请人提出,交船时船上存燃油177.30吨,启租后申请人添加100.43吨,被申请人添加200吨。根据租约第1条的规定,消耗312吨(19.50天×16吨/天=312吨),剩余165.73吨。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燃油112吨(177.30吨+100.43吨-165.73吨),燃油价格为每吨160美元,被申请人应补付申请人燃油款17920美元(16美元/吨×112吨);交船时船上存柴油118.20吨,启租后被申请人添加100.65吨,剩余100,35吨。根据租约第1条的规定,消耗118.50吨(29.90天×2.5吨/天+19.50天×1.5吨/天+15吨)。因此,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柴油17.85吨(118.20吨-100.35吨),柴油价格每吨220美元,被申请人应补付申请人柴油款3927美元(220美元/吨×17.85吨)。
  据申请人计算,被申请人应补付申请人燃油款和柴油款合计21847美元(17920美元+3927美元)。
  申请人指出,申请人索赔的上述租金和油款数额已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所确认。1997年6月6日,被申请人的代表郭××与申请人签署了《“皖如”轮53航次TCT租金处理协议》。根据该协议,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65637.11美元和油款21847美元。该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于1997年8月27日向申请人支付了租金30000美元,尚欠租金35637.11美元和油款21847美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金额,被申请人声称已将全部款项付给了烟台双龙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龙货运代理公司),让申请人向该公司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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