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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如”轮租金及油款争议案裁决书

“皖如”轮租金及油款争议案裁决书
 (1999年6月11日 北京)


  申请人安徽××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1997年3月7日与被申请人中国××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皖如”轮TCT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于1998年9月25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皖如”轮租金35637.11美元和油款21847美元及其利息,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提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和差旅费。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63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1998年10月14日,仲裁委员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于1998年11月17日指定刘书剑先生为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1998年12月14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后,双方当事人均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材料。因本案涉及租船合同签章的真伪问题,仲裁庭难以在开庭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将本案审限延长3个月。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第72条的规定,同意仲裁庭在1999年4月14日前作出裁决的请求。后因仲裁庭认为需要再次开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将审限延长2个月,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庭的请求,要求仲裁庭在1999年6月14日前作出裁决。1999年5月10日,本案在北京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上,仲裁庭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庭后,被申请人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在开庭后一星期内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材料。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庭上的陈述,对本案作出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皖如”轮TCT租约》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1条:“船舶规范: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及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船名:‘皖如’;DWT:16270T……油种:主机MF016吨/天附机MD01.5吨/天正常航行(沿海航行/在港作业2.5吨/天)。”
  第3条:“租期及交还船:船东供租,承租人承租。租期一个装卸货航次,即自大连港交船,完货港口引水离船的一个整航次……交船时间:3月15日至25日为交船预算时间。”
  第4条:“航行范围:国内北方港口至孟加拉吉大港。”
  第9条:“燃料:租船人在交船时和船东在还船时应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油,并按加油时的油价支付油款。还船时的油价计算,也以加油时的油价为准。交船时交船油款与第一期租金在交船后7个(字迹不清)银行工作日内一并汇至船东账户;还船油款在最后一期租金里扣除……”
  第10条:“租金及油款:从本船交付之时起至还船之时止(北京时间),租船人按USD4000/天支付租金,不足一天按比例支付……租船人应在船东交船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拾贰万美元(30天×4000USD=120000USD)……最后全部款项在航次结束后一星期内结算。油款按第一条规范规定消耗量或船舶实际消耗量计算……”
  第23条:“转租;租船人无权转租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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