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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AN”轮迟延交付货物争议案裁决书

  第3批 1997年11月15日
  第4批 1998年1月15日
  第5批 1998年2月15日
  第2条 实际装船总重量和实际装船总体积依据正本提单。”
  “第3章 装卸时间
  上述货物的装运从1997年8月15日开始,通过常规运输和/或集装箱运输分5批运送。
  如果乙方(被申请人)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装运(不可抗力除外),乙方(被申请人)应赔偿甲方(申请人)因其迟延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装运期限超过了第6章第1条规定的时间,甲方(申请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选择其他航运公司完成剩余货物的运输。”
  “第4章 装港和卸港
  第1条 装港:德国汉堡(FOB条件售货确认书)
         意大利港口(热那亚或威尼斯)
         美国休斯顿
  第2条 卸港:中国大连。”
  “第5章 运费、保费和支付条款
  第1条 运费率和保费率
  1.从意大利港口到大连
  开舱卸货:全班轮条款65美元-重量/体积……
  4.保费率为卖方发票价值的0.35%。
  第2条 支付条款
  凭乙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电汇付款。
  1.海运提单一份;
  2.原始运费发票三份;
  3.甲方(申请人)授权代表出具的说明每个集装箱在装港按通常条件已经装船的书面证明;
  4.每批货运的保险单。”
  “第6章 乙方(被申请人)责任
  第1条 乙方(被申请人)应为本合同项下货物(向航运公司)预定足够的舱位。同时乙方(被申请人)应保证该船舶适合本合同项下甲方(申请人)货物,船龄不超过15年。整个装运必须很好安排以保证杂货船的运输时间不超过50天,不允许转船。
  第10条 乙方(被申请人)应代表甲方(申请人)为此项目投保。保险在货物装上船时生效,保险期间,从装船港开始至吉林工地。保险包括一切险条款、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
  “第7章 索赔条款
  甲方(申请人)在乙方(被申请人)的协助下,有权并根据国际航运惯例,就运输期间造成的任何灭失和损害提出索赔。”
  “第8章 仲裁条款
  第1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应提交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
  第2条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9章 规则
  本协议适用海牙规则。与《海牙规则》如有任何不符,《海牙规则》优先适用。”
  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迟延将货物运到中国大连港,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其因延迟交付货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0元。
  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本案适用的法律
  申请人提出,运输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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