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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山”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8.停租问题
  (1)舱盖板故障造成的停租问题
  经查承租人提交的经出租人确认的1997年5月2日及5月18日的情况说明,仲裁庭认为,该轮于5月1日17:10时至21:15时及5月17日16:30时至21:15时发生停租,共计8.83小时(8小时扣分),合0.37天。
  (2)其他停租
  此外,双方一致确认1997年3月27日00:00时至4月5日00:00时停租9天;1997年4月7日因船舶碰撞停租0.5天。
  本案租期中共发生停租9.87天,承租人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时,应从中扣除停租租金15792美元(1600美元/天×9.87天)。
  9.已付的租金、交船存油款、望远镜费和船员借款
  仲裁庭注意到承租人6月2日租金计算表显示,承租人4月11日电汇支付给出租人人民币119520元。其后,承租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4月11日电汇的数额为人民币159747.05元,也未能举证证明曾于5月4日代垫修理费人民币1000元。仲裁庭据此认定承租人已付的租金、交船存油款、代垫望远镜费和船员借款共计人民币423524.62元。该笔费用应从租金总额中扣除。
  10.佣金
  仲裁庭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佣金计算方法,计算出本案佣金为1887.53美元[(166794-15792)美元×1.25%=1887.53美元],按人民币外汇汇率1美元兑换人民币8.3元计算,1887.53美元折合人民币15666.50元。
  11.9708航次少装10TEU
  关于承租人主张的9708航次因出租人少装10TEH货物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不属于本诉审理范围,承租人又未办理反请求仲裁手续,仲裁庭对承租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12.本案仲裁费由承租人承担70%,由出租人承担30%。
  13.出租人未提出因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的具体数额,又未提供任何有关单据,仲裁庭对此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646475.53元,并加付自1997年6月12日起至裁决日1999年1月31日止年率为7%的利息。
  [+应付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384390.20元+通讯包干费人民币3735K-已付租金、交船存油款。望远镜费和船员借款人民币423524.62元-因停租应扣减租金人民币131073.60元(15792×8.3)-佣金人民币15666.50元-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赔偿损失人民币45130.55元(41130.55+4000)-还船时船上存油款人民币126254.40元。即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646475.53元。(1384390.20+3735-423524.62-131073.60-15666.5045130.55-1262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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