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在收到全部货物和知悉货物体积、重量的情况下作积载图并具体操作积载,应对各卸港的吃水有充分了解和精心计算,保证该轮依序安全进出港口,如果在计算和积载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被申请人提出,但申请人疏于计算和操作造成格林杰默斯港口吃水不足,致使不得不中途改变港序和在汉堡港移货,在汉堡港提前卸载和转运不来梅货物300吨,造成被申请人支付倒舱倒货、提前卸载和转运货物的额外费用计31175.05马克,折合18556.58美元,其中包括在倒舱倒货后因该轮又出现肿垂而不得不在汉堡港卸下不来梅货物300吨的转运费3016马克。被申请人认为,倒舱倒货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申请人对格林杰默斯港的安全责任所引起,与被申请人备货换货情况无关,该笔额外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提出,该轮于1997年2月11日到达烟台港,2月11日至16日装货7841吨,卸港为不来梅港和汉堡港。该轮于2月18日抵达新港,此时该轮因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备妥货物而在等待装货,此时被申请人改4000吨生铁为5000吨矾土,最后又改变成实装4000吨矾土及2000吨焦宝石,被申请人迟迟未备妥货物妨碍了该轮船长正确配载。申请人认为,如果船舶要合理配载,必须对整个航次先有一个充分的掌握,该轮在烟台港开始装货时,被申请人就应将所装货物的种类、数量。卸港等内容报告申请人,船长才能做到合理配载,但在本案中,如果要求船长合理配载,则必须将烟台港所装货物全部或部分卸下,当时显然已不可能,被申请人未及时备妥货物导致后来的倒舱倒货,并且已经承诺承担因倒舱倒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汉堡港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4.关于淡水费2000美元
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淡水费2000美元。申请人承认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淡水费2000美元。
二、仲裁庭的意见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关于船舶更改港序费10000美元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原先商定的港序为埃及亚历山大-英国格林杰默斯-德国汉堡-德国不来梅。被申请人于1997年4月4日致传真申请人称:“现我司希望‘祁连山’卸货港序如下:(1)汉堡-(2)英国-(3)不来梅……”。申请人于1997年4月4日致传真被申请人称:“根据贵司要求将该轮原港序改为ALEX—HAMBURG—GRANGEMOM—BREMEN卸货,由于二仓货可能产生倒载,所以在贵司原保函继续有效的前提下同意贵司改港要求,但由于改港产生绕航而增加两天船期及燃油消耗,经测算需贵司支付包干损失费USD15000.00,请贵司确认并速复我部,以便确定航线”。被申请人复传真申请人称:“贵司传真已收悉,多谢!由于‘QILIAN SHAN’轮的船期一再推迟,船东和港务局已给我司造成巨大损失。但为了双方今后更好合作,我司同意支付$10000.00作为额外的船期成本补偿。多谢合作!”仲裁庭认为,上述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当时已经同意支付更改港序所增加的额外费用10000美元,而事后又称当时答应支付属重大误解,理由不足,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更改港序费10000美元。
2.关于滞期费43083美元
(1)烟台港
经查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和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该轮于1997年2月11日00:25时到达烟台港检疫锚地,同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09:55时起锚靠泊,11:30时靠妥25号泊位,2月12日13:00时开始装货,19:30时至20:10时移泊到24号泊位继续装货,2月14日05:30时至07:15时在24号泊位等待移泊,同日07:15时至08:20时移泊到33号泊位继续装货,2月16日(星期日)13:00时装货结束。申请人自2月11日(星期四)13:00时起算装货时间,根据申请人的计算,至2月16日13:00时止,使用的装货时间为5天。被申请人自2月11日13:00时起算装货时间,至2月16日13:00时止,使用的装货时间为4天20小时30分,其间被申请人扣除了2月12日19:30时至20:10时该轮移泊时间40分、2月14日07:15时至08:20时该轮移泊时间1小时5分、2月14日05:30时至07:15时该轮等待移泊的时间1小时45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移泊时间是否应计为使用的装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