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顺通一号”轮航海日志,1995年11月20日06:30时,在南京扬子江石化码头,该轮货泵有毛病,待修复、拆软管,13:15时,引水员来船引领本船移泊,13:30时靠9号泊位;21日00:00-04:00靠泊维修货泵,08:00时系泊正常、待货泵修复,15:42时该轮后移去10号泊位,18:20时开始接岸软管、试漏,19:25时开始续卸货。仲裁庭据此认定,从1995年11月20日06:30时至21日19:25时,计1.54天,“顺通一号”轮因修理货泵,不能进行正常营运,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根据《期租船合同》第六条关于甲方应负责事项中第1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上述时间有权停付租金,即应扣除租金7419.35美元/天×1.54天=11425.80美元、油费0.8吨/天×1.54天×2500元/吨=人民币3080.00元。
2.“顺通一号”轮1996年4月14日至4月30日修复货罐裂缝
经查“顺通一号”轮航海日志,1996年4月14日16:57时,该轮在千红码头卸货完毕后解缆离码头,18:30时靠华洋码头;4月16日09:18时开始解缆离码头,12:35时抛右锚,12:42时抛妥、完车完舵,报告浏河港监;4月17日 05:51时起锚,17:45时在金山上海石油化工总厂附近抛锚;4月18日08:31时开始起锚去靠金山码头,20:00时至4月21日08:00时置换氮气;4月21日11:37时开始解缆离开金山码头前往沈家门航修,18:45时在沈家门锚地抛锚完毕;4月23日07:42时起锚离开沈家门锚地,13:48时在金山抛锚;4月25日08:36时靠好金山码头1号泊位,13:45时解缆离开码头,14:08时在金山码头附近抛锚,16:00时巡视焊工作业正常、锚泊正常;4月26日16:30时起锚去靠金山码头,17:09时靠好码头,17:25时充氮气置换2号和5号罐,21:05时开始解缆离泊,21:37时在金山码头外附近抛锚;4月27日04:52时开始起锚离开金山锚地去绿华山,10:40时在绿华山锚地抛锚完毕。待装货;4月29日09:33时开始起锚去靠气船,10:52时靠好气船难备接管装货,12:00时装货正常,14:30时开始解缆离开气船,14:49时绿华山锚地抛锚完毕,15:00时排氮,15:43时排完;4月30日00:29时开始起锚靠气船,01:05时靠好气船、准备接管装货,04:00时靠船正常,06:15时开始解缆离开气船前往宁波京甬码头卸货。
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根据《期租船合同》第六条关于甲方应负责事项中第1项之规定,从“顺通一号”轮如果不发生损坏修理本可抵达绿华山锚地的时间起,至该轮于1996年4月27日10:40时在绿华山锚地抛锚完毕、待装货之时止,被申请人有权停付租金。根据“顺通一号”轮航海日志,4月27日04:52时开始起锚离开金山锚地去绿华山,10:40时在绿华山锚地抛锚完毕、待装货,从金山锚地到绿华山锚地所需时间为5小时48分。因此,从“顺通一号”轮在金山上海石油化工总厂附近抛锚的时间4月17日17:45时减去5小时48分,即4月17日11:57时,为该轮如果不发生损坏修理本可抵达绿华山锚地的时间。从4月17日11:57时至4月27日10:40时,共计9天22小时43分,即9.94天,为被申请人有权停付租金的时间。因此,应扣除租金7666.67美元/天×9.94天=76206.70美元、油费0.8吨/天×9.94天×2500元/吨=人民币19880元。
3.“顺通一号”轮1996年6月20日至22日因主机故障修理延误卸货
经查“顺通一号”轮航海日志,1996年6月20日15:35时,该轮从沈家门起锚驶往乐清,16:30时机舱通知主机出故障,17:05时抛锚,错位Lat.29°43.7N,Long.122°20.3E,17:16时机舱正在排除故障;6月21日01:00时起锚,13:30时雨天能见度较差,开航行灯,14:50时船位Lat.28°06.76N,Long.121°07.15E,15:52时抛下右锚,16:07时靠妥乐清码头、完车、完舵,16:35时接好管试漏完毕、准备卸货,17:22时开始卸5号罐。因此,“顺通一号”轮从1996年6月20日16:30时机舱通知主机出故障,到6月21日16:07时靠妥乐清码头、完车、完舵,未超过24小时。仲裁庭因此认定,根据《期租船合同》第六条关于甲方应负责事项中第1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无权对上述时间停付租金。对被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4.“顺通一号”轮1996年7月12日至7月15日修复管阀漏气
经查“顺通一号”轮航海日志,1996年7月8日18:00时,该轮在江阴港卸货所有准备就绪、计量结束、港监允许卸货、通知开泵卸货,但泵卸不出货,20:45时开始卸5号罐;7月11日16:47时在乐清抛左锚;7月13日08:40时配合机舱修泵房;7月15日15:45时与大船联系后确认无装货计划,17:15时接大船通知18:00时靠,18:30时靠妥大船,19:30时开始装第一票液化气货。根据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供的舟山万宝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2日给海南招港海运有限公司的函,“顺通一号”轮于1996年7月12日上午09:00时未通过海门港监的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于1996年7月1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局验船师于1996年7月14日在大麦屿港锚地登轮对“顺通一号”轮液化气货物管路及阀门进行临时检验,证实1996年7月8日该轮在江阴港曾发生的短时间卸货泄漏事故原因已得到彻底清除,该轮处于良好状态。仲裁庭因此认定,由于“顺通一号”轮在1996年7月8日江阴卸货时发生泄漏事故,以及该轮驶抵大麦屿锚地后对货物管路及阀门进行修理,从1996年7月12日09:00时该轮未通过海门港监检查至1996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出具检验报告(以正常下班时间17:00时为准),计2.33天,该轮不能正常营运。根据《期租船合同》第六条关于甲方应负责事项中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时间停付租金,即应扣除租金7419.35美元/天×2.33天=17287.09美元、油费0.8吨/天×2.33天×2500元/吨=人民币4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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