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顺通一号”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二)关于交、还船时船上存油
  申请人指出:《期租船合同》第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应在交船、还船时接收当时船上所存燃料,并按所购油价结算,此项款额双方各在就近一次收付租金时结清。”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代表,以及“顺通一号”轮轮机长于1995年10月21日共同签署的“顺通一号轮存油记录”,1995年10月21日14:00时在渤海修船厂码头对该轮实船测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船上存油量为轻柴油179立方米,主机机油储存柜油深63厘米。1995年10月20日,申请人为“顺通一号”轮添加150吨燃油,此数量与“顺通一号轮存油记录”上确定的数量相对应。申请人于1995年10月20日向加油公司支付了人民币431000元的油款。申请人为此提供了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转账支票存根。申请人进一步指出:该款项为交船时船上所存轻柴油的款项,被申请人于1996年1月2日向申请人支付的人民币431000元即为此款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双方对1996年10月20日“顺通一号”轮还船时船上存油没有测量。
  被申请人将其于1996年1月2日向申请人支付的人民币431000元列入其向申请人支付的“顺通一号”轮租金之中。被申请人确认双方对“顺通一号”轮还船时船上存油没有测量。
  (三)关于船员加班费、劳务费和港杂费等
  1.关于船员加班费
  申请人指出:根据《期租船合同》第六条乙方应负责的事项中第3项之规定,如经要求船舶应昼夜作业(星期六、日和节假日包括在内),除非本船停租,并且,被申请人应以每月人民币23600元(2900美元)向申请人支付全部船员的加班费,不足一个月者按比例计算,本项费用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直接结算并由申请人发给船员。从1995年10月23日“顺通一号”轮起租至1996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还船期间,“顺通一号”轮在夜间、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按要求进行了货物装卸作业。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船员加班费人民币 283200元(34800美元)及其利息。
  被申请人指出:船员在夜间、星期六、星期日以及节假日工作是惯例,不属于加班。被申请人从来没有提出过船员夜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要求,各港口的海上安全监督部门一般不允许船舶夜间进行装卸作业。因此,被申请人不应支付任何船员加班费。
  2.关于船员劳务费、航次奖、招待费和港杂费
  申请人指出:根据《期租船合同》第六条乙方应负责的事项中第3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由船员承担的货物装卸劳务费(每吨人民币10元)、航次奖、招待费等。从1995年10月22日“顺通一号”轮起租至1996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还船共计12个月期间,申请人于1995年11月18日垫付发放船员试装劳务费人民币13000元和船员第一航次劳务费人民币26000元、航次奖人民币3900元,1996年1月17日垫付发放船员第二至七航次加发一个航次劳务费人民币140 000元,1996年3月14日垫付发放船员第二至十三航次劳务费不足部分人民币7600元,1996年3月10日垫付船员劳务费、航次奖和招待费人民币52580元,1996年8月17日垫付船员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合计垫付发放船员劳务费、航次奖和招待费人民币293080元。此外,申请人于1997年1月23日为“顺通一号”轮垫付1996年6月至9月海南省航道养护费人民币39 728万元。根据《期租船合同》第六条乙方应负责的事项中第2项之规定,上述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垫付船员劳务费等问题。
  (四)关于置换损失的补偿
  被申请人指出:由于“顺通一号”轮货舱的原有液化气残液在船厂修理前须充氮气排空,出厂时货舱已净空,首次装载液化气后,有一部分液化气积存在舱底不能卸出,因此,装载量与卸货量之间产生一个差额,即为置换损失。按惯例,该损失应在租期结束时由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但申请人未支付该款项。因此,“顺通一号”轮两次修船造成被申请人的货物损失,应由申请人补偿。具体为:(1)第一次置换:时间为1995年11月15日至16日,从上海OPL装货量为999.328公吨,到南京卸货量为969.201公吨,置换造成的液化气损失量为30.127公吨;(2)第二次置换:时间为1996年4月18日至4月30日,从“BERGEARROW”号母船装货量为1044.89公吨,到宁波卸货量为1009.045公吨,置换造成的液化气损失量为35.85公吨。上述装货量为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数量,卸货量为商检证书所载明的货物数量。被申请人另向仲裁庭提供了1995年11月29日浙江万宝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工轻工总公司)与宁波开发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石油液化气供销合同,规定交货地点为宁波杨公山码头,商品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公吨,以及1995年12月1日中化上海浦东贸易公司与上海波尔强国际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液化气销售协议,规定交货港口为绿华山锚地,价格为“EX-SHIP”人民币2400元/公吨(含税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