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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通一号”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2.提供/支付主机、辅机等全部燃油、滑油及淡水:支付各项港口使费、引水拖轮费、航道养护费、码头及港口的其他捐税及费用,安排和支付货物装卸、验舱、计量、执行公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及其他各项费用,以及代理费。
  3.支付由船员承担的货物装卸劳务费(每吨人民币10元)、船长自引费、航次奖、节油奖及每月由船长掌握的招待费及每月的通讯费。如经要求应昼夜作业(星期六、日和节假日包括在内)除非本船停租,乙方应以每月23600元人民币(USD2900)向甲方支付全部船员的加班费,不足一个月按比例计算。本项费用由甲方向乙方直接结算并由甲方发给船员。
  4.燃料:甲乙双方应在交船、还船时接收当时船上所存燃料,并按所购油价结算,此项款额各在就近一次收付租金时结清。
  七、租金及付款办法
  本船由交付乙方之日起至归还甲方为止,乙方应按每月23万美元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个月者按比例计算,合同签字日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定金……租金采取壹年预先支付方式即一次预付12个月的租金,租金在合同签字日起的一个月内付清,已交付的定金抵入该期租金。
  八、乙方在租期届满之时,以交付给乙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船舶,交还甲方(自然耗损或不因是乙方负责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坏者除外),还船地点为天津港,还船前乙方应给甲方不少于10天的预计还船日期及3、1日的确切还船日通知甲方。
  九、甲、乙各方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各方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或扣除租金,直至收回船舶或停租。
  十二、责任和免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经理人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适航,或因其本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交船延误或租期内的延误,以及船上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十五、仲裁:租期内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可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1995年10月22日,“顺通一号”轮在天津交船起租,至1996年10月21日还船,该轮在被申请人的使用和调度下,在中国沿海营运52个载货航次,共载运液化气货物63844.729吨。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具体争议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的租金
  申请人指出:从1995年10月22日“顺通一号”轮在天津交船起租,至1996年10月21日还船,根据《期租船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按每月230000美元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租金:230000美元用×12月=2760000美元,以及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截至1997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共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8953300元和250000美元(按1美元等于人民币8.31元折合,为人民币2077500元),合计人民币11030800元。具体付款日期与金额为:1995年12月13日汇票支付人民币150000元,1995年10月24日汇票支付人民币415000元,1995年12月3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50000元,1996年1月14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1月22日汇票支付人民币660000元,1996年1月22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1月29日支票支付人民币10000元,1996年2月6日支票支付人民币21900元,1996年2月7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2月8日电汇支付人民币525000元,1996年3月4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00元,1996年3月8日现金支付人民币22600元,1996年3月2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000元,1996年3月22日支票支付人民币5800元,1996年4月9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50000元,1996年4月19日汇票支付人民币350000元,1996年4月19日支票支付人民币85000元,1996年5月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40000元,1996年5月10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5月27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00元,1996年5月31日电汇支付人民币300000元,1996年6月13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7月20日转账支付250000美元,1996年9月10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10月6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10月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
  被申请人指出:截至1996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共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9600456.94元和250000美元,合计为人民币11690456.94元。具体付款日期与金额为:1995年12月13日汇票支付人民币150000元,1995年12月14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50000元,1995年12月2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4150000元,1996年1月8日支付人民币431000元,1996年1月10日汇票支付人民币320000元,1996年1月11日汇票支付人民币340000元,1996年1月15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1月22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 1月29日支票支付人民币10000元,1996年2月6日支票支付人民币21946.94元,1996年2月6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2月8日电汇支付人民币525000元,1996年3月4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00元,1996年3月8日现金支付人民币22560元,1996年3月2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000元,1996年3月21日支票支付人民币5750元,1996年4月9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50000元,1996年4月1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350000元,1996年4月19日支票支付人民币85000元,1996年5月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400000元,1996年5月10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5月27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0000元,1996年5月30日现金支付人民币300000元,1996年5月3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5月31日电汇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5月31日现金支付人民币16200元,1996年6月13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7月18日支付1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003200元),1996年7月19日支付13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086800元),1996年8月15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8月22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1996年9月9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10月8日汇票支付人民币500000元,1996年10月8日现金支付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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