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城”轮货损货差争议案裁决书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14票货的保险单,被保险人不是货物的买方CHINAGRO B.V.公司,而是货物的卖方中国粮油饲料进出口公司和河北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但是,该14票货的保险单均经被保险人即货物的卖方中国粮油饲料进出口公司和河北省食品进出口公司背书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仲裁庭据此认为,虽然在投保时CHINAGRO B.V.公司不是该14票货的保险单项下货物的被保险人,但在保险单经被保险人背书转让后,CHINAGRO B.V.公司已经取得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货物发生损坏和短少时,CHINAGRO B.V.公司已对该 14票货的保险单项下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向作为保险人的申请人索赔货损货差赔款,申请人从而有权向被申请人代位求偿该笔货损货差赔款。被申请人以CHINAGRO B.V.公司对该14票货的保险单项下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否认货物买方CHNAGRO B.V.公司的索赔权,从而否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代位求偿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对本案货损货差损失有权向被申请人代位求偿。
  (二)货损货差损失及其他费用
  双方当事人在对货损货差的损失和原因进行充分陈述意见后,同意由仲裁庭对本案进行调解。
  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4月1日就本案货损货差损失金额及其他费用赔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申请人按“水城”轮货损货差损失1251393.88美元及利息285832.08美元(自1994年12月15日计算至1998年3月15日,年利率为7%),共计1537225.96美元的45%赔偿给申请人,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损货差损失691751.68美元;
  2.双方为办理本案所各自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元,折合×××美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了全部仲裁费,为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美元;
  4.以上被申请人共应向申请人支付709537.76美元,被申请人应于该和解协议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逾期支付则加计年利率为10%的利息。

三、裁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