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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海”轮、“冬青海”轮、“星宿海”轮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争议案裁决书

  (五)诉讼时效问题
  出租人提出,本案诉讼时效因承租人1994年6月9日和1995年6月22日传真而引起时效中断。
  承租人对此提出,即使1994年6月9日的传真引起时效中断,出租人在申请仲裁时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而1995年6月22日传真仅仅提及与本案无关的“琥珀海”轮租船合同,与本案并无关系。据此,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出租人对此进一步提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一直有5条船的账目未清,其中包括本案中的3条船。出租人一直向承租人催付以上5条船的款项,在承租人1994年6月和1995年6月22日传真中所指船舶是上述5条船,当然包括本案中的3条船。故而,诉讼时效已构成中断。

二、和解协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合作的精神,就“琥珀海”、“冬青海”、“星宿海”、“绵竹海”等轮租船合同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争议,于1998年1月22日签订了如下和解协议书:
  1.山西省××贸易公司(该和解协议中称乙方)于1998年1月23日向青岛××运输公司(该和解协议中称甲方)开户银行汇付人民币173829元。
  2.乙方于2月15日前,将三张面值均为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面值人民币6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3、4月某日)寄至青岛××运输公司航运处。
  3.乙方在市场允许合理的情况下,将甲方作为优选人提供1—8万吨的货物运输,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
  4.甲方申请法院,暂缓拍卖烟台港所扣5000公吨货物。
  5.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汇款及汇票并核对无误后,申请法院解扣烟台港所扣乙方货物。
  6.在执行该协议中产生的任何纠纷或因该项签订协议本身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7.甲方开户行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市南支行×××办事处
  账号:××××××
  收款人:青岛××运输公司航运处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该协议一式两份,效力同等。

三、裁决


  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9条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1998年1月22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裁决如下:
  1.承租人应按1998年1月22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向出租人仲裁代理人青岛××运输公司支付“绵竹海”轮、“冬青海”轮、“星宿海”轮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合计人民币393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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