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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海”轮、“冬青海”轮、“星宿海”轮滞期费、迟付运费的利息、亏舱费争议案裁决书

  出租人于1998年1月26日致函仲裁委员会称:双方当事人经庭外和解,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开庭时的口头陈述,以及当事人1998年1月22日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本案作出裁决。

一、案情和争议



  出租人分别于1993年6月14日、1993年7月14日以及1992年12月18日与承租人签订“绵竹海”轮第69航次、“冬青海”轮第9航次、“星宿海”轮第64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承运承租人出口的多船焦炭,由上述三轮从中国新港分别运至英国TALBOT港、英国TALBOT港和法国BOULOGNE港。
  (一)“绵竹海”轮卸港滞期费和迟付运费的利息
  出租人提出:“绵竹海”轮于1993年7月9日17:00时抵达天津新港,同时递交了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自7月12日08:00时起算。装货工作实际于7月15日01:00时开始,装货完毕时间为7月22日04:00时。该轮共装焦炭41040公吨,于1993年8月30日05:00时抵达英国:TALBOT港,同时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卸货时间自8月30日14:00时起,实际卸货工作在9月3日22:05时开始,9月7日12:00时卸货完毕。该轮在装港产生速遣费2294 45美元,在卸港产生滞期费19507.64美元。两者相抵后,承租人尚需支付17213.19美元。租船合同规定在卸货结束后20天内结清,实际卸货于1993年9月7日结束,利息从1993年9月27日起算,以年息8%算至1997年11月27日,共计1522日历天,利息为5742.13美元。
  出租人还提出,合同规定95%运费740772美元在装货结束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即1993年7月30日前汇至船东账户上,而承租人迟至1993年8月24日才通过经纪人办理汇款手续,使出租人损失25天利息,按年息8%计算,利息计4059.02美元。
  承租人对此提出,出租人在计算索赔金额的利息时,是按美元利率8%计算,该利率远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美元利率,因而,计算索赔金额的利率不能以8%作为计算标准。
  (二)“冬青海”轮装港滞期费和迟付运费的利息
  出租人提出,“冬青海”轮于1993年8月12日抵达天津新港,同日01:50时递交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8月13日08:00时装货时间开始起算。8月23日04:40时开始装货,至8月29日21:00时装货完毕。该轮于1993年10月5日22:45时抵达卸港TALBOT,同时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10月6日10:15时开始卸货,10月9日16:50时卸货完毕。该轮在装港产生滞期费力218,75美元,在卸港产生速遣费5767.71美元。两者相抵后,承租人尚需向出租人支付15451.04美元。合同规定在卸货结束后20天内结清,实际卸货于1993年10月9日结束,利息自1993年10月29日起算,以年息8%算至1997年11月27日,共计1490日历天,利息为5045.9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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