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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川4号”轮租金等争议案裁决书

  (2)承租人提出,船舶3月7日17:00时离香港至3月8日17:10时抵达厦门,该轮离香港时柴油尚存46吨,抵厦门港时柴油存42吨。即航行1天10分,实耗柴油4吨;而合同规定应耗1.51吨,因此,该轮超耗柴油2.49吨,按照租船合同约定的油价,共计634.95美元。
  出租人对此提出,主机在进出港、遇恶劣天气、航行窄水道时,必须燃DO。根据机舱日志和租船合同的计算,实耗柴油4吨属于正常的范围。
  5.关于船舶因修船绕航门司
  承租人提出,船在绕航途中在舟山和大贩湾抛锚两次修船。据船舶机舱日志记载,两次修船共耽误承租人3.028天。绕航距离290海里,船舶绕航1.1天。因此,出租人多算承租人租金和出租人超耗油料共计12122.79美元。
  出租人对此提出,3月22日至24日的气象预报和船舶航海日志证明,绕航不是因为修船而是因为避风,在避风抛锚门司时,出租人利用抛锚时间修辅机并未影响航行时间。在此问题上,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指责是没有理由的。
  6.关于柴油差价损失
  承租人提出,由于出租人上述绕航,使耗油增加,船舶不得不在日本加柴油20吨,给承租人造成了柴油差价损失1600美元。
  出租人对此提出,由于不存在绕航的情况,因此也不存在柴油差价损失。
  7.关于违约避风、避潮
  承租人提出,自4月23日12:30时至24日14:12时,船长称停船避风1天1小时42分。实际上,根据机舱日志记载,这段时间是在修船。4月22日11:20时至12:40时,以及4月23日01:55时至05:36时两次避潮,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租船合同的规定,经查阅机舱日志,上述两次避潮时间实际为修船时间。上述三项共计128天,应当视为停租,应扣减租金2944美元和柴油款326.4美元。
  出租人对此提出,4月22日、23日的气象预报和航海日志显示,船舶避风、避潮是合理的,是船长为航行安全所做的正确选择。
  8.关于还船时间以及还船时的存油
  (1)关于还船时间
  承租人提出,由于出租人的屡屡违约,擅自停装货物、拒签大副收据的行为以及3月19日出租人致函厦门外代收回该轮的声明,实际上已经根本违背了承租人签订该租船合同的根本目的。特别是1997年3月19日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代理和船长已收回该轮,表明出租人已撕毁原租船合同。那么后一个航次当然不能再执行原租船合同,只能按承租人发给出租人的通知,在汕头还船。因此,承租人有权按照船方安排的还船检验报告,于4月29日07:25时在汕头还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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