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顺通一号”轮租金等争议案裁决书

“顺通一号”轮租金等争议案裁决书
 (1998年7月15日 北京)


  根据申请人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期租船合同》第15条关于“仲裁:租期内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可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1997年7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于1997年6月2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顺通一号”轮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租金等争议案。
  申请人在1997年6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以1997年6月4日申请人指令“顺通一号”轮在珠海运载申请人所属的2000.138吨液化气至江苏南通港,但被申请人擅自将上述货物运到宁波白峰码头,并自行将货物销售,扣留货款为由,申请裁决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50万元及利息,返还中请人超额支付的租金。赔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8万元及差旅费,以及承担仲裁费。
  申请人于1997年6月29日选定胡正良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27日亦选定胡正良先生为仲裁员。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24条的规定,胡正良先生作为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1997年8月28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组庭通知。嗣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要求重新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1998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以仲裁庭业已组成为由,不同意被申请人重新选定仲裁员的要求。对此,被申请人不表示异议。
  仲裁庭分别于1998年2月20日和1998年4月7日以及1998年6月3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均出席了开庭,就双方各自的请求和抗辩作了充分的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后,双方又分别补充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于1998年2月20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时,指出曾于1997年9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并于1998年2月16日重新提交仲裁答辩书(兼反请求书)。仲裁委员会秘书经查,并未收到被申请人所称的于1997年9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反请求申请书。据此,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申请书的时间为1998年2月16日。根据仲裁规则第17条关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的时间的规定,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实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反请求的时间,已超过该条规定的期限,且不具有延长此期限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不能成立,但不影响被申请人以另案形式提出其请求,并且,被申请人于1998年2月16日提交的仲裁答辩书(兼反请求书)作为其答辩书在本案中予以接受。对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仲裁庭开庭时双方的口头陈述,以及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37条的规定所作的调查结果,仲裁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裁决:

一、案情和争议



  1996年10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期租船合同》,申请人为“顺通一号”轮承租人,被申请人为“顺通一号”轮出租人。该轮系液化气船,船舶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船籍港为中国天津,1965年建造于法国海军部船厂,载货量2000吨,3988总吨,合同约定适航证书为Ⅱ类航区,国内沿海;适装证书为液化气(丙烷和丁烷混合物)。
  《期租船合同》有关条款如下:
  “二、租期:壹年即12个月自本船交付之日起至还船之时为止……
  三、交船地点及日期
  双方商定交船地点为温州港大麦屿锚地、交船时船舶良好,证件齐备,适于装载,交船时间为十月二十二日。
  四、航行范围及承装货物
  本船航行范围为国内沿海能保持安全浮泊并经法定授权单位核准具有合格的安全设施能安全装卸液化气的港口、码头或过驳浮仓。本船用以装载散装液化气,乙方(申请人)保证依法营运。
  五、在租期内乙方对本船有安全使用和调度权。……
  六、甲、乙双方的责任
  甲方(被申请人)应负责:1.保证在交船日起的租期内保持船舶适航应与所示规范相符,船舶须紧密,坚实,强固并在各方面适于航行,船体、船机、设备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适于液化气运输,如因甲方责任发生船损、机损、船舶修理等故障或其他事故以致妨碍或阻止船舶工作等造成的停航修理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则对船舶因此所损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进行营运的时间,乙方有权扣付租金,预付的租金应作相应的扣减,除非甲方能够提出反证。
  2.保证持有本类船舶应有的有效证书,适航证书、适装证书、船检证书。配备全套适合Ⅱ类航区及本船等级,具有适任证书,包括液化气船员证书,并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合格船员。
  乙方应负责:1.确保所营运的装卸港口、码头、浮仓具有合格的安全设施,并疏通出入装卸港口,否则乙方将对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2.提供/支付主机、辅机等全部燃油、滑油及淡水,支付各项港口使费、引水拖轮费、航道养护费、码头及港口的其他捐税及费用,安排和支付货物装卸、验舱、计量、执行公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及其他各项费用,代理费以及营运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5.燃料:甲、乙双方应在交船、还船对接收当时船上所存燃料,并按所购油价结算,此项款额双方各在就近一次收付租金时结清。
  七、租金及付款办法
  本船由交付乙方之日起至归还甲方为止,乙方应按每月150000美元(壹拾伍万美元)的租金率支付租金,不足一个月者按比例计算,合同签字之日起3天内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定金……乙方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定金连续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并向乙方要求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租金采取每月预先支付方式即每月22日前5天预付当月的租金,已交付的定金作为租期最后两个月的租金。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经甲方一次催促仍不支付,则甲方有权撤回船舶或转租他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
  八、乙方在租期届满之时,以交付给乙方时间的良好状态的船舶,交还甲方(自然耗损或不因是乙方负责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灭失或损坏者除外)还船地点为天津港,还船日期为1997年10月21日,还船前乙方应给甲方不少于10天的预计还船日期通知甲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