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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政”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三)关于油款
  船方认为,该轮期租期间共耗船方燃油59.30吨与原油63.9吨,因此,租方应支付油款224669元人民币。
  租方提出,该轮于7月28日在群山还船,根据交船时船上存油量与群山还船时存油量之差,再加上群山卸货期间油耗及群山至青岛油耗,共计耗油:重油45.6吨,轻油40.84吨。
  此外,关于在仁川港加油落空问题,船方提出,仁川港加油落空是租方预感该航次可能发生亏损,本不想加油,且当时尚欠南韩代理的代理费所致。租方认为船方的上述说解是无中生有,且毫无证据。早在7月12日,租方已将代理费支付南韩代理。

二、仲裁庭意见



  租船协议中与争议有关的条款如下:
  第1条:“船东保证从交船日至租期结束,船舶状况符合船东提供的详细资料,详见附件。如有任何不符,将从租金中扣减以弥补租船人的损失。”
  第2条:“船东保证从交船日至租期结束,船舶将保持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船壳,机械,仪器,设备等方面均处于完好营运状态,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及水手,船东保证船舶在蒲氏风力5级之内船速为10海里航行时及停泊,装卸时其燃料耗量为:
  燃料油(120cst)10.5T
  柴油1.5T”
  第3条:“船东出租,租船人承租10—20天(不保证以航次结束时间为准,如果超过7月29日,租船人负责申请办理证书的延期手续及费用)。”
  第12条:“租船人提供或支付主机及辅机的燃油费用(扣除船生活用油)、港口费、引水费、拖轮费、运河费、码头费等(除国际组织或地方向船东及船员征收的费用)、代理费、揽货佣金以及装货费、平舱堆码费。卸货费、理货费、隔垫物料费(船东允许租船人使用船上的所有物料)。上船执行公务官员的伙食及其他费用。”
  第13条:“交船还船燃油数量应相等,如不等按船东或租家实际加油价格结算。交船时存油数量以南通港验船师检验结果和合同规定油耗推算。”
  第14条:“租船人将按USD3 100/每天或按比例计算支付租金。交船后三日内支付船东10天租金,余款在航次结束前支付。如果未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撤船,不给租船人使用。”
  第15条:“租船人需按交船时相似船舶完好状况,在中国主要港口还船,还船港由租船人选择……。”
  第20条:“(A)由以下情况引起的时间损失……(7)由于船长、船员违反当地港口规定,被当地政府及港务局采取法律行动。(8)由于船东违约造成的停滞……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额外费用,均由船东承担有租金扣除,租船人有将任何停租时间加在租期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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