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方向船方支付租金39494美元及油款人民币224669元;
2.租方向船方支付港口使费5950美元及办理船舶证书延期使用手续费人民币5000元;
3.租方赔付因未按期支付上述1、2项费用给船方造成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租方支付所有的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租方答辩提出,“船政”轮船员7月26日在南韩群山港走私时被当场抓获,被南韩有关当局处以罚金,并产生额外港口费用及油款。由于船方未及时支付上述罚金及费用,导致“船政”轮被扣。故7月28日18:45时卸货结束至8月3日开航之间的时间损失及5950美元额外港口费用完全应由船方负担。
租方还提出,“船政”轮按照租方的计划应在南韩仁川港加油,但由于船方的过失,即由于船长未向代理报告船上存油量及船上高频一直未开,代理无法安排加油,致使该计划落空。故租方只同意以仁川油价结算油款,即重油97美元/公吨;轻油200美元/公吨。
租方提出租金和油款的结算清单如下:
1.关于租金的结算:
起租时间:1995年6月25日13:24时
还船时间:1995年7月28日18:45时
停租时间:7月9日14:00时至7月10日13:00共23小时;7月12日18:30时至7月13日07:40时共6小时10分钟;7月27日20:00至7月28日13:00时共17小时
群山至青岛时间:31.8小时(即1.3天;航程318海里)
实际租期:33.2天-4.05天+1.3天=30.45天
租金;3038美元×30.45天=92507.10美元
租方垫付的船方费用:垃圾费668.45美元
淡水费718.82美元
医药费68.48美元
已付租金:85760美元
应补付船方租金:5291.35美元
2.关于油款:
交船时船上存油:F.O.98吨、D.O.46吨
船抵群山存油:F.O.66吨、D.O.6.5吨
群山卸货期间油耗:3.649天×1.5吨=5.47吨
群山至青岛油耗:F.O.1.3天×10.5吨/天=13.6吨
D.O.1.3天×1.5吨/天=1.95吨
停租期间油耗:D.O.4.05天×1.5吨/天=6.08吨
租期油耗:F.O.:98吨-66吨+13.6吨=45.6吨
D.O.:46吨-6.5吨+5.47吨+1.95吨-6.08吨=40.84吨
租方应补付船方油款:
(45.6吨×97美元+40.84吨×200美元)-3892美元(租方已付的群山加油油款)=8699.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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