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认为,大连港装货为子母袋包装的黄豆,特殊的包装形式造成亏舱严重,再考虑到船舶稳性及机械作业困难等因素的影响,该轮仅能装载1782吨。
5.租方提出,V9301航行日本途中因船方指示返航至南韩避风1.67天,租金损失2839美元,耗油3231.45美元,合计6070.45美元。
船方认为,根据气象台提供的台风气象位置,船长采取避风措施是合理的,因此船方不同意此项扣减。
6.租方提出,V9409航次日本福山修船停租3.83天,应扣租金及油款计7564.6美元。
船方同意此项扣减。
7.租方提出,V9413航次从南韩仁川至大连修船,从1994年6月16日至6月27日,合计12天,应扣租金20400美元,油款1680美元。同时应船方要求,安排船舶在南韩岸吊及加夜班作业,而发生租用岸吊费用2250美元及码头工作夜班作业费2500美元。
船方提出,“于山”轮1994年6月23日修船后恢复使用,修船时间应计算到23日止,租方多扣4天的租金及燃油,对于岸吊及夜班费用,船方同意扣减。
8.租方提出,租方将船舶转租给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期间,该轮无故避风,造成租方租金损失两天,计3800美元。
船方认为避风合理不应扣除租金。
9.租方提出,V9425航次在日本细岛港卸货,由于船舶吊机损坏耽误卸货7.21天,租金损失11536.00美元及燃油1586.20美元,共计13122.20美元。
船方认为,“于山”轮吊机损坏发生在装货港丹东,租方已扣除由于吊机损坏而耽误的3天租金,在卸货港日本港发生仓库被占及等待时间不能归于船方原因,应由租方自己承担,船方不同意此项扣减。
10.垫付船员费用21473.36美元。
船方同意此项扣减。
11.垫付船方费用4138.54美元(韩币部分)、13398.84美元(日币部分)。
船方同意此项扣减。
12.垫付船方费用(人民币部分)20815.08美元。
船方提出,其中租方为船方更换示位标电池的费用太贵,应从中扣减440美元。
13.关于耗油的扣减。
船方认为,根据“于山”轮船舶规范,辅机日耗油为0.5吨,租方对辅机耗油的扣除均按1吨/天计算,应做一半扣减。
14.关于上述第3、7两项的索赔时效。
租方提出,上述第3、7两项租金发生在1994年7月15日以前,船方在结账当时已表示认同,现在再提出异议,已超过中国
海商法第
259条关于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