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红旗186”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

  (4)关于因船员走失而影响船期,造成租方损失租金6150美元。
  根据租方提供的C公司于1994年10月26日致D公司的传真,一名船员走失是事实,但根据该传真第三段记载,该轮于1994年10月25日晚18:00时卸货完毕后不能立即离开,是由于港口当局不允许日落后开航。经查,该轮于1994年10月26日06:45时离开码头,于1994年10月27日19:30时开航。船方称该轮离开码头后没有立即开航,是由于风浪大,船舶锚泊东京湾避风浪所致,上述情况在船舶航海日志及船方调度室值班日志中均有相应的记载。且船方已将上述情况电告租方,租方当时对此未提出异议。经查,走失的船员于1994年10月23日08:00时离船,直至该轮开航时也未返回船上。且该走失船员系一名普通水手,该船员的走失不会导致船舶不能开航。因此,仲裁庭认为,船舶滞港3天与船员走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于租方要求船方赔偿其因船员走失而滞港3天的租金损失6150美元,仲裁庭不予支持。
  4.仲裁费
  鉴于租方违约欠付租金,本案原请求仲裁费由租方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由租方承担70%,由船方承担30%。

三、裁决


  1.租方应向船方支付租金86064.54美元、代理费438.68美元,共计86503.22美元。
  2.船方应向租方支付还船时油款7400美元以及船方在防城借支船员伙食费8000美元,合计15400美元。
  3.双方上述应付款项相互抵消后,租方应向船方支付71103.22美元,并支付自1994年11月12日起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年利率为8%的利息。
  4.本案原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元,全部由租方承担。船方在提交仲裁时已预付仲裁费人民币×××元,船方预付的仲裁费即作为租方应承担的仲裁费。因此租方应向船方返还人民币×××元。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元,租方应承担70%,计×××元;船方应承担30%,计×××元。租方在提交反请求时已预付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元。因此,船方应向租方返还人民币×××元。
  本案实际费用为人民币×××元,全部由租方承担。该笔费用已由船方预付,因此租方应向船方返还人民币×××元。
  上述双方应付仲裁费及实际费用相互抵消后,租方应向船方支付人民币合计×××元。
  5.租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天内将应向船方支付的款项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美元加计年利率为10%的利息,人民币加计年利率为10%的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