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条:“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在货舱清洁及做好一切装货准备后递交,而不论靠泊与否,不论在港与否。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于12:00时前提交,装卸时间自13:00时起算;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于12:00时后提交,装卸时间自次日08:00时起算。
船舶自锚地至装货泊位的移泊时间及移泊费用由租方承担。”
第38条:“船东不负责装货……的风险及费用。装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3500公吨,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除外,除非实际使用。”
第39条:“船东不负责卸货的风险及费用。卸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4000公吨,星期六、星期日及节假日除外,如使用,实际使用时间减半计入装卸时间。”
第40条:“租方承担装港滞期费,费率为每日5000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第41条:“船方承担装港速遣费,费率为每日2500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卸港不计速遣费。”
第51条;“此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解决。协商不成,须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裁决终局且约束双方。”
一、案情和争议
1994年8月15日,船方与租方签订了“琥珀海”轮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船方派“琥珀海”轮承运租方货物焦炭20000公吨,增减10%由船东选择。装货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意大利PIOMBINO港和西班牙SANTANDER港。受载期为1994年9月10日至20日。
1.关于亏舱费
船方提出,船长在装港宣载重量22000公吨,而租方只提供了焦炭21856吨,与船长宣载重量相差144吨。根据该航次租船合同第34条的规定,租方应向船方支付亏舱费3456美元[144吨×24美元/吨=3456美元]。而租方迟迟未付该笔亏舱费及利息。
2.关于滞期费和速遣费
船方提出,该轮于1994年9月16日抵达天津新港,船长于当日23:30时递交装货准备就绪通知书,9月19日开始装货,22日装毕,实际装货时间为4天,比规定装货时间6.244 571天节省2.244 571天,在装港共产生速遣费5611.43美元[2.244571×2500美元=5611.43美元]。该轮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于1994年10月25日抵达意大利PIOMBINO港,于当日20:35时(当地时间)递交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同时被接受,11月5日08:30时开始卸货,于11月7日04:00时卸货完毕,实际卸货时间9.5625天,比规定卸货时间2.81927天超出6.74325天,共产生滞期费33716.25美元[6.74325×5000美元=33716.25美元]。该轮于1994年11月13日抵达第二卸港西班牙SANTANDER港,于当日14:25时发出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11月14日09:00时通知书被接受。11月14日08:00时开始卸货,16日19:40时卸货完毕,实际卸货时间2.48611天,比规定卸货时间2.64475天节省0.15864天,共产生速遣费396.6美元[0.15864×2500=396.6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