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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食品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资经营食品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2年4月3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北京××公司与被申请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于1998年12月11日签订的《中外合资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1年7月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合资争议仲裁案。
  本案根据仲裁委员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1年7月13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按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本案仲裁通知,同时附寄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要求被申请人按期选定仲裁员,并提交答辩材料。快递公司的回单显示,发往被申请人注册地址的快件于2001年7月17日下午14:33签收;发往被申请人办公地址的快件因地址错误被退回。本案随后向被申请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和材料均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至被申请人注册地址,符合仲裁规则第86、87条的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2001年10月19日,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为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
  仲裁庭经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于2002年1月7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
  2002年1月7日,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委派仲裁代理人出庭,被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当庭就本案事实与法律意见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在庭后于2002年4月1日提交了“损失计算公式”。
  2002年4月2日,仲裁庭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开庭情况函告被申请人,并转去了申请人庭后提交的“损失计算公式”,同时通知被申请人:如就本案有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或要求仲裁庭再次开庭审理,请于2002年4月21日之前书面提出。在该期限内,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回复。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审限内,经合议作出本仲裁裁决书。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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