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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合资企业与合资一方引起争议的仲裁案裁决书

  合营合同第十四章内容是“期限及清算”。其中第51条规定:“三方同意合营期限为三十年(包括建设期),从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合营合同第二十二章内容是“生效及其他”。其中第67条规定:“本合同及附件应报请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甲乙方应将本合同的批准日期书面通知两方。”第68条规定:“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而三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993年8月18日,北京山庄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形成了《第三届董事会决议》,其中决定“把山庄23幢4层商住楼以每平方米900美元,总价为16671825美元出让给香港公司,进行精装修及对外销售”。
  1996年2月2日,北京山庄有限公司召开了第六次董事会,形成了《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全文如下:
  “董事会就香港公司支付承包款事宜于1996年2月2日召开第六次董事会,形成决议如下:
  “一、前两次董事会关于外方承包并负责交纳土地出让金及所得税、营业税的决议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二、按规划批准面积18524.25平方米×900美元,总额为16671825美元的承包款按股份比例支付给各股东。
  “三、应甲方股东北京公司要求,香港公司提前支付其承包款,数额为4334674.5美元(16671825×26%=4334674.5)。
  “四、香港公司应于1997年8月30日前以分期支付形式将上述款项付完。其中,1996年4月20日支付100万美金;1996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美金;1997年8月30日支付1334674.5美金。
  “五、北京公司不参与公司管理,不承担风险,不再享受利润分红。
  “六、北京公司继续履行其作为股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1996年2月12日,北京山庄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了《关于执行第六次董事会决议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全文如下:
  “就执行第六次董事会决议,提前向北京公司支付承包款事宜,山庄有限公司与北京公司达成如下事项:
  “一、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第一期:1996年4月20日,支付100万美金。
  第二期:1996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美金。
  第三期:1997年8月30日,支付1334674.5美金。
  “二、支付币种为美元或人民币,人民币按付款期当汇率计算(减去手续费)。
  “三、若山庄公司延期付款,需经双方友好协商,延期款项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北京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
  “四、北京公司应继续履行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五、公司现有北京公司人员于1996年2月底前结束借调,返回原公司。”
  1998年2月18日,北京山庄有限公司向北京公司出具一份《付款计划》(以下简称还款计划),称:
  “北京山庄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如数付款,经公司研究做出以下付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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