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涤剂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12月1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中国×××市×××××厂与被申请人××××(中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6日签订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协议项下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仲裁语言中文和英文,2000年4月18日,双方就仲裁语言达成了补充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庭审时使用中文。双方向仲裁庭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有关事实和法律的阐述性文件,和有关程序性文件均使用中文。双方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文为英文的提交英文件,原文为中文的提交中文件。庭审中引用证据时应同时援引中英文本。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裁定、决定均应同时出具效力相同的中、英文本。上海分会确定并通知双方,本案仲裁过程中的正式语文为中文,裁决书使用中、英文本。
仲裁庭于2000年6月12日和8月25日两次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均派仲裁代理人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现对本案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1994年9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组建了“×××××××洗涤剂有限公司”,经××省×××市外经贸委批准设立,合营期限为50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万美元,股权比例为申请人占30%,被申请人占70%。该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洗衣粉和其他洗涤用品,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业生产。在生产经营的4年中,由于合营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经合营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将合营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于1999年1月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价值250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成品和设备,该股权转让协议经合同审批机关批准后,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章程即行终止,该合营企业由申请人单方继续经营。在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有效手续过程中,因涉及合营公司提前解散,在海关监管期内免征的关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依法应予补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补缴税款的分担不能协商一致,申请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合营出资比例承担补缴税款房产税863580.13元,车船使用牌照税11124元和海关关税及海关增值税60728元总额的70%,即:(863580.13+11124+60728)×70%=65480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