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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股权转让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合营企业成立后,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约定陆续出资。至1995年,各方认缴之400万美元出资已全部到位。
  由于湖南省D旅行社资金筹措困难,存在用合营企业贷款顶替应缴付出资问题,合营企业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湖南省D旅行社主动提出将其持有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16%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经1996年2月13日召开的合营企业第六次董事会的同意,双方于1996年初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变更为:申请人占56%,香港C有限公司占34%,湖南省D旅行社占10%。
  1996年8月11日,合营企业召开第七次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400万美元增加到504万美元,并确认申请人已实际出资369.36万美元。
  因香港C公司和湖南省D旅行社不愿或无力认缴增资部分的出资,合营企业于1996年11月5日召开第八次董事会,一致同意香港C有限公司和湖南省D旅行社不再向合营企业投入资金并按已投入资金折股,增资部分由申请人投入并相应折股。据此确定的各方股权比例为:申请人占64.3%,香港C有限公司占27%,湖南省D旅行社占8.7%。
  1996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所持有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51%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并就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等作出规定。
  1997年1月16-17日召开的合营企业第九次董事会一致同意了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同意接纳被申请人作为合营企业新股东,并确认该次股权变动后合营企业的股权结构为:申请人占13.3%,香港C有限公司占27%,湖南省D旅行社占8.7%,被申请人占51%。根据以上内容,董事会决议对合营合同和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
  1997年7月8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公司增资及以上三次股权变动和修改后的合营合同、章程予以确认并批准。同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合营企业换发了新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述股权变动也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
  第九次董事会后,被申请人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委派了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作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在其接受股权转让后的历次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披露中,均对其持有的合营企业股权产生的资产和权益进行了合并和公告。
  (二)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情况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履行了合同,将公司51%的股权转至被申请人名下,并办理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手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333.9192万美元加人民币11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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