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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仓储公司承包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根据合同第60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未如期按数提交完成出资额时,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出资额的利息外,守约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仲裁庭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延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申请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上述仲裁请求,终止合资经营合同书,合营公司依法清算。
  在清算中,对于被申请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应以实际投入的土地面积为准,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评估作价,并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土地20万美元为上限,作为确定被申请人出资的依据。
  在清算中,对于合营公司的亏损、盈余和剩余资产,由双方依合同规定的注册资本比例分担和分享。
  合营公司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
  2.关于5年来因被申请人侵权、违法和违约,造成申请人巨大物质损失,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按每年人民币60万元计算)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已将土地交付合营公司使用,没有影响合营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但是,被申请人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被申请人应缴付的出资额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后的每天万分之一计算,计算时间从被申请人依照合同规定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之日,即1995年9月1日起到2000年7月7日止,具体金额为20万美元×8.3×1/10000×1771天=293986元人民币。
  3.关于申请人请求因被申请人单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投资本金美元20万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依照合同规定,申请人向合营公司缴付出资额20万美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出资额20万美元没有法律依据。前者属于合营公司成立时的投资,应通过清算程序解决;后者属于因违约而提出的赔偿,与投资额没有直接联系。由于上述两者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仲裁庭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4.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保证利润56163美元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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